民法总论--王建平

二、民法适用的原则

(一)优位法优于次位法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三)强制法优于任意法原则 (四)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五)例外法优于原则法原则

三、民法适用的方法

民法的适用,在技术层面上,是通过法官、仲裁员的找法、释明和法条的具体使用等活动实现的。找法、释明和法条的具体使用,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在进行民法适用时,要做的基本工作。

“释明”,是指法官、仲裁员对于当事人没有说明清楚的诉讼与仲裁请求,其所提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以及所举出证据等的具体说明和阐述活动。释明权,是法官和仲裁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清晰明确的请求与依据,作出合法合规性解释的权利。对于民法的适用而言,释明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法权力。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

民法解释,是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确切的、真实的含义所作出的阐释与说明。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按照通说,民法解释的方法,大致有如下类型: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逻辑解释 (四)历史解释 (五)扩充解释 (六)限制解释

(七)目的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法解释的方法规则。1999年3月15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次详细规定了合同条文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民法的涉外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涉及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具体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四)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五)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六)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八)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外国法适用

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92条至第195条,对于外国法律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规则。 第一,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二,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第三,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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