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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罐容积大于5000 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 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 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 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 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 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 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 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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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1A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0m3。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 储罐不
介质 液 化 烃 全压力式或半 冷冻式储罐 全冷冻式储罐 助燃气体 可燃气体 干式 气柜 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有事故排放至 0.5D 1.0D * * * * 火炬的措施 无事故排放至 1.0D * * * * 火炬的措施 3 * * 1.5m 0.5D * * ≤100m 3 * * 0.5D 0.5D >100m 球罐 卧(立)罐 水槽式气柜 干式气柜 球罐 0.5D 0.65D * * 0.5D 0.65D 0.65D * * * * * * * * * * * * * * * 0.5D 0.65D 0.65D * * 0.65D 0.65D 0.65D 球罐 卧(立) 全冷冻式储罐(容积) 3 3 罐 ≤100m >100m 水槽式 气柜 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3.3的规定。
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 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 于0.3m;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 不宜大于8000 m3;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 于防火堤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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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隔堤内各储罐
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 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 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 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 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 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3. 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
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 影响,且不渗漏。
最高液位 y
X储 罐 yX 防火堤图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6.3.7 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8 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60%。
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 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 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 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 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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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6.3.16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 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 液体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 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7. 甲B、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 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 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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