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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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 液化烃(管道中心) 管道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 (管道中 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60 30 70 60 30 60 80 60 120 60 30 60 60 30 60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 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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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A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 4.1.9A-2的要求。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 一类重要设施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 ) 正常情况下 1.58 1.58 2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3.2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 4.73 事故情况下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 )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 正常情况下 事故情况下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8 1.58

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 1.58 3.2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 3.2 4.73 2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

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 甲、乙类液 可能携带可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 表罐4.1.10 液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体的高架火 设施 ( 最外侧设备 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组 ( 罐外 体组 ( 罐外缘或建筑物的最 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炬(火炬中心) 壁) 外壁) 外轴线) 最外轴线) 项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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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罐组(罐外 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火炬中 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最外侧设备外 缘或建筑物的最外 轴线)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最外 侧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明火地点 60 60 60 1.5D(见注 2) 90 90 70 50 90 60 90 90 (见注4) 90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 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90 90 40 70 50 40 90 70 60 40 90 60 40 40 20 20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 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注:1.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 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液化烃 可燃液 可能携带可燃 甲、乙类工艺装置 全厂性或区域性 8 项 目 表4.1.11 罐组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体罐组 液体的高架火 或设施(最外侧设 (罐 重要设施(最外侧 备外缘或建筑物 设备外缘或建筑 (罐外壁) 炬(火炬筒中 外壁) 的最外轴线) 物的最外轴线) 心)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 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 110 80 90 80 25 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 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 100 70 90 60 25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 60 40 90 35 25 物的最外侧轴线)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30 25 60 20 10

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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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 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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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 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 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 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 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 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 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 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于20m。

4.2.8A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0m。

4.2.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 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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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 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 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 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 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 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 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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