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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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 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 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 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 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 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 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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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 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 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 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 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 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 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 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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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 3.0.1

类别 甲 乙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名称 液化烃 可燃液体 类别 甲 乙 丙 A B A B A B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闪点≥28℃至≤45℃ 闪点>45℃至<60℃ 闪点≥06℃至≤120℃ 闪点>120℃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 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 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 设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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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 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 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 甲、乙类 可能携带可 甲乙类工艺装置 全厂性或区域性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侧 外壁)表 4.1.9 液体罐组 燃液体的高 或设施(最外侧 重要设施(最外( 罐 外 架火炬(火 设备外缘或建筑 设备外缘或建筑 壁) 炬中心) 物的最外轴线) 物的最外轴线) 300 120 55 45 55 35 25 80 1.5倍塔杆高度 且不小于40m 50 25 30 100 70 45 35 45 30 20 50 1.5倍 塔杆高度 40 25 30 120 120 80 80 80 80 60 120 80 80 80 60 100 50 35 30 35 30 20 40 1.5倍 塔杆高度 40 20 30 25 70 — — 25 — — 25 — — — 30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 庄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 线) 国家铁路线 ( 中心 厂 线) 路 外 铁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 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高速公路、一级公 厂外 路(路边) 公路 其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 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埋地 原油及成品油 ( 管 道中心)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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