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化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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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 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 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7.2.15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 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3且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 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 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7.2.17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 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 连接。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 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 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 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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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 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 不得有孔洞。

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4.2条的规定。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 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7.4 厂际管道敷设

7.4.1 厂际管道不宜采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7.4.2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7.4.3 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 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4.5.8中的相 邻设施时,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1.2倍。

7.4.4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7.4.5 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 的距离小于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7.4.6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 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7.4.7 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 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7.4.8 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采用自然补偿。 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 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7.4.10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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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消防

8.1 一般规定

8.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 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应 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

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 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 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 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8.2.3A消防站应配置不少于2门遥控移动消防炮,遥控移动消防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 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 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2℃,并宜设机械排 风设施。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 铃。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 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 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 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 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1A当厂区面积超过2000000m2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面积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每套供水系统保护面积不宜超过 2000000m2;

2.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3.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4.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供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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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 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 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 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 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 标志。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 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 备用能力设 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 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8.4 消防用水量

2 厂区占地面积(m ) ≤1000,000 8.4.1 厂区的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 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

>1000,000 表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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