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防
一、主要设计依据
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FGJ124-199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二、建筑消防 1.一般规定
(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3)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4)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
(5)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米。
(6)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米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米。
(7)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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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9)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GB50222)的有关规定。
2.骨灰寄存区
(1)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2)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3)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平方米;当建筑高度在24.0米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建筑高度大于24.0米时,每层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4)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6)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米,且不应设置门槛。
(7)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8)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9)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10)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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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材料。
(11)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3.火化区
(1)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
(2)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3)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4)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的有关规定。
(5)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为一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为集中报警形式。
1.消防电源、消防设备配电、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消防设备用电均采用双回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平时由县供电部门供电,当停电时,由150千瓦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2.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应急广播设在消控中心,火灾时由消控中心通过消防模块联动控制,打开着火层及相关层的火灾应急广播。平时亦可兼作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及业务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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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漏电报警系统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漏电报警系统对各层重要的配电箱进行漏电探测,实现及时报警,修复线路故障,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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