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一、订立劳动合同能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吗?

案例: 曲某应聘到某四星级酒店做服务员,上班的第一天在办入职手续时,人力资源主管按照酒店的规定要求曲某交纳一千元押金后领取工作服,并将身份证交公司保管。曲某不明白酒店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人力资源主管解释说,因为餐饮行业服务员流动性较大,有些人说走就走,连个招呼都不打,工作服也不退,所以酒店也是没办法才制定这样的规定。曲某问酒店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 酒店的做法是违法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如果担心发生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的错误方式。

二、用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北大假博士”刘某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按照博士待遇支付给刘某4万元安家费,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某到郑州航院上班后,学院发现刘某的工作表现很一般,学生反映也不好,郑州航院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局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在本案中,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 诚信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刘某以假学历应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刘某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无固定期=铁饭碗?

案例:小张和老王是上海某化工厂的职工,2008年1月5日工厂安排小张和老王值夜班,小张和老王到车间转了一圈,认为没什么事,就回到值班室打牌,

不巧,厂领导从此经过发现二人值班时间玩牌,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值班时间玩牌属严重违纪行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分别书面通知小张和老王解除劳动合同,老王不服,找单位理论,小张是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我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老王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不同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再通过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来终止到期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像本案中的老王犯了错,构成严重违纪,工厂有权依法解除,并不是像老王理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四、规章制度可以规定严重违纪取消年终奖吗?

案例: 年终之际,司机小张向企业索要年终奖未果,非但如此,还收到企业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怒而诉至仲裁乃至法院处,称有规章制度如下:“年终企业按照年资/及业绩给予年终奖”,年资业绩符合条件,为何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企业亦有其事实和理由,原来小张偷配单位公务用车钥匙,擅自用车,被发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再犯,事实确凿,企业根据其奖惩制度:“一年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遇年终者并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人民法院判决小张败诉,支持企业同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及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行为。

法律分析:规章制度本身是用人单位的自留地,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合理性由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理性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实体及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驳回了

小张的诉讼请求。因此员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

五、“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5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2006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销售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出王某从客户那收了5000元货款,没有入公司帐,该售出产品已按赠品销帐。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私收货款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公司在王某严重违纪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六、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案例:2007年初,刘某来到上海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灯具公司任工程师。9月份的一个下午,在一次报销通勤车费时,因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而发生了争执。之后,刘某向公司递交了五天的事假单,随后就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未见刘某上班,与其联系手机关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事假期间扣除工资。公司据此,扣除了刘某5天的工资。不日,刘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补发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所以该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假期间可以不

支付工资。

七、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 张阿姨身体硬朗,退休前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多年,退休后在家无事。有一家公司想招聘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张阿姨前去应聘,一方面张阿姨看上去很年轻,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公司决定聘用张阿姨为财务主管,因张阿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能与张阿姨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经过特别批准的可低于16周岁,如小演员、小运动员等),终于离休、退休等退出劳动岗位。在本案中,张阿姨达到法定年龄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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