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收费标准 - 图文

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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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不同服务项目、内容,选择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可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也可按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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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如果这 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二)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按编制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金额为计算基础,审核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标底、结(决)算按送审金额为计算基础,计算编制、审核费用。只审核费率、定额项目、不审核工程量按本指导标准的30% 收费。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按有权部门审批的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或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所监理工程概(预)算为计算基础,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或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如果这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费用标准由工程中介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议定。 第十条 丙级及丙级以下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按相应收费指导标准分别乘以0.9和0.8的系数收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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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程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失误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失误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合同(协议)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和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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