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五)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保障方式与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并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租赁性住房保障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减免租金。
第十七条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市场租金、分类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租金约定合同租金,然后按照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户籍等因素对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进行分类梯度减免。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类别及标准为:
一类:本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10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80%给予减免。
二类:本地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8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
三类: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30%给予减免。
四类:住房困难的本地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30%给予减免。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不予减免。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当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依据本细则重新认定保障对象类别,并按相对应的减免标准进行分类梯度减免。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一类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本地市场平均租金的80%发放货币补贴;二类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本地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货币补贴;其他家庭不予发放货币补贴。
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一、二类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规定标准核减租金;其他租住公有住房家庭租金不予核减。
第十九条 单位自建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货币补贴标准、租金核减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户籍情况、申请先后次序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租赁当年或当批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市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当年或当批摇号的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家庭确定保障性住房后,由其与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对中号后首次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一、二类家庭,按照相应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对中号后再次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一、二类家庭不再予以货币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租赁家庭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保障对象及分配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它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具备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一、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相对应的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薄(居住证)、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准予预登记。
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申请预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