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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效果由委员会负责监督,从第20章(3)规定的日期起评价三年。为此,成员国应将实施本章的有用信息通知委员会。必要时,评价还可以附以对本指令的修改提案。
第15章CE标记
1. CE标记由字母“CE”组成,符合附录VI的式样。
CE标记应与参与生产控制阶段的授权机构识别号做在一起,见第12章(1)。 2. CE标记应是可见的、容易识别和永久性地设置到每件: ——第3章(1)所述的承压设备,或 ——第3章(2)所述的组合件
以上应是完成的或处于可按附录I第3.2节允许最终评审的状态。 3. 没有必要为第3章(2)所述的组成组合件的每个承压设备分别进行CE标记。如果
在并入组合件时,承压设备已带上CE标记,则在组合后可继续携带此标记。
4. 如果承压设备或组合件受其它提供CE标记的指令所覆盖,则后者应申明这些承压
设备或组合件同样被认为符合其他指令条款要求。
然而,在过渡阶段,可能会有一个或几个指令允许制造商按计划进行选择CE标记,
应只表示符合制造商采用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对于已在欧共体官方刊物上发布的这些指令,则应在指令要求的文件、通知或说明书上作出说明,作为承压设备或组合件的附件。
5. 禁止在承压设备或组合件作可能会误导第3方认为是CE标记含义的其它标记。允
许在承压设备或组合件上作其它标记,前提是CE标记的可见性和清晰性不会因此降低。
第16章 非法CE标记
本章不是对第8章的损害:
(a) 如果某成员国证实,CE标记被非法使用,则应责成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
权代表使产品符合CE标记条款要求,在该成员国的强制条件下停止其侵犯。
(b)如果继续不符合,该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限制或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
或按第8章的程序将产品从市场撤出。
第17章
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鼓励执行本指令的负责当局互相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供
信息,帮助实现本指令的功能。
第18章 引起拒绝和限制的决定
根据本指令作出限制投放市场、投入服务或要求从市场中撤出承压设备或组合件的任何决定,应申明作出这些决定的确切理由。应将这些决定立即通知有关各方,并同时通知根据相关成员国法律强制采取的合法有效的补救,以及采取补救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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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废除
考虑到本指令含盖了承压设备和组合件,76/767/EEC指令第22章从1999年11月29日起停止执行。
第20章 更换和过渡条款
1.
1999年5月29日之前,各成员国应采纳和颁布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以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并立即通知委员会。
当成员国采纳第1小段的措施时,他们应包括一份对本指令的说明书,或应在他们
的官方发布时带有这种说明书。作这种说明书的方法应由成员国决定。
成员国应从1999年11月29日起执行这种条款。 2. 各成员国应向委员会传递国家法律条款文本,表示已在本指令管辖范围内采纳。 3. 各成员国必须在2002年5月29日本指令执行之日前,在其管辖范围内强制允许符合
法规的承压设备和组合件投放市场,并允许这些设备和组合件在此日之后投入服务。
第21章 本指令接收者
本指令发放至各成员国。
1997年5月29日,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J.M.GIL-ROBLES阁下 理事会主席 A.JORRITSMA LEBBINK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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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基本安全要求
1. 2. 3. 4. 1.
序言
本附录所列的对于承压设备基本要求的责任,同样适合于存在相应危险责任的组合件。
本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基本要求规定的责任只有当承压设备在制造商合理的、预见的条件下使用存在相应危险性时才适用。
制造商有责任分析危险,以鉴别那些是由于设备压力造成的危险。制造商必须在设计和制造时考虑这些分析。
解释和应用这些基本要求的方法是:在设计和制造时考虑现行工艺情况,以及与高度健康和安全保护协调的技术和经济情况。
总则
1.1 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可行时包括装配和安装,必须确保按制造商的说明书
或可以预见的合理条件投入服务的安全性。
1.2 制造商在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时,必须按下列次序: ——用合理的方法根除或减小危险性,
——对不能根除的危险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可行时,通知用户尚剩的危险,并指出是否在安装和/或使用时有必要采取特殊
措施,以减小危险性。
1.3 如果知道或可以清楚地预见到有可能误用,则在承压设备进行设计时必须防止误用。
如果做不到,必须有足够的警告提示,决不能按那种方法使用该承压设备。
2. 设计 2.1 总则
在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命内安全。 设计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以始终如一的方法针对所有相关失效
模式,加入足够的安全裕量。
2.2 足够强度的设计
2.2.1 承压设备在设计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载荷和其它合理可以预见的操作条
件。尤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内/外压力,
——环境和操作温度,
——操作和试验情况下的静压和内含物质量。 ——运输、风和地震载荷,
——支架、附件、管道等的反作用力和力矩, ——腐蚀和疲劳等,
——不稳定流体的分解。
必须考虑可能同时出现的各种载荷,考虑它们同时出现的可能性。 2.2.2 足够强度的设计应基于:
——2.2.3节所描述的作为一般规则的计算方法,必要时,以2.2.4节所描述的实验
设计方法作为补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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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最大许用压力PS和体积V的乘积小于6000bar.L或乘积PS*DN小于3000bar
时,按2.2.4节所描述的无需计算的实验设计方法。
2.2.3 计算方法
(a) 压力负载和其它负载的情况
在操作条件下考虑可预见的合理破坏模式后,承压设备的许用应力必须进行限制。
为此,必须采用安全系数以完全消除由于制造、实际操作条件、应力、计算模型和材料特性所造成的任何不确定因素。
这些计算方法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安全裕量,可行时,应符合第7节的要求。 上述要求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必要时,作为一种补充方法,或与其它方法一起使
用,以得到满足:
——公式设计, ——分析设计, ——断裂力学设计 (b) 阻力
必须进行适当的设计计算以确定与承压设备有关的阻力。尤其是:
——计算压力不得小于最大许用压力,并考虑静压头、流体动态压力和不稳定流体
的分解。如果一个容器分隔成几个单独的承压腔,则隔板应按腔体可能的最高压力相对于相连腔体可能的最低压力进行设计,
——计算温度必须考虑适当的安全裕量,
——设备设计必须考虑任何有合理预见的温度和压力的各种可能组合, ——最大应力和应力集中必须保持在安全极限内,
——压力负载额的计算必须利用基于文件数据的材料性能相关数值,并考虑第4节
的有关条款和适当的安全系数。应考虑的材料特性可包括:
——屈服强度,可行的话,在计算温度下0.2%或1.0%的弹限强度, ——抗拉强度,
——时效强度,即蠕变强度, ——疲劳数据,
——扬氏模量(弹性模量), ——塑性变形值,
——冲击强度, ——断裂韧性,
——必须对材料性能采用合适的焊缝系数,例如根据无损检验类别、焊接材料和预计的操作条件而定,
——设计必须考虑所有合理可预见的渐衰机理,它与设备预期使用有关(如:腐蚀、蠕变、疲劳)。在第3.4节的说明书中,必须考虑与设备寿命有关的特殊设计性能,如:
——对于蠕变,指定温度下设计的操作时间,
——对于疲劳,指定应力水平下设计的循环次数, ——对于腐蚀,设计的腐蚀裕量。
(c) 稳定性
如果计算的厚度未考虑足够的结构稳定性,必须采取必不可少的补救措施,考虑运
输和搬运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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