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3)判断标准

A、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B、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1)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也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在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在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确定不能发生。在积极条件中,是指事实已经肯定不发生,在消极条件中,则指事实已经发生。

5、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亦即不作为义务。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4、始期和终期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5、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

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

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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