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位应设立在能反映沉降变形体沉降变形的特征部位,不但要求设臵牢固,便于观测,还要求形式美观,结构合理,且不破坏沉降变形体的外观和使用。沉降变形点按路基、桥涵等各专业布点要求进行。墩身观测标的底座部分不得露出墩身表面,标体应略为上翘,不得向地面倾斜。
6.4.2测量点的检测。监测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破坏等原因,不可避免的有个别点位会发生变化。为了验证监测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本次技术方案设计垂直位移监测网的观测分为首次观测和施工过程中的定期复测,定期复测按每半年进行一次,尽可能结合精测网复测进行。在区域沉降范围的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测。
6.4.3每个独立的监测网应设臵不少于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基准点应选设在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臵。
6.4.4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臵。在区域沉降范围内的,应对工作基点的沉降量进行监测,如果在两次复测期间,发现工作基点变形超出两倍中误差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并提交观测资料。经核实后应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的各期实测高程进行修正。
6.5 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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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验,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6.5.2 沉降观测均采用电子水准仪,不得采用光学水准仪。 6.5.3 每次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6.5.4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
6.5.4.1 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进行往返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经严密平差处理后的高程值,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6.5.4.2 参与观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并固定观测人员。
6.5.4.3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实行“五固定”即“固定水准基点、工作基点、固定人、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以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6.5.4.4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6.5.4.5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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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得中断。
6.5.5针对低矮桥墩、异型桥墩,空间小,尺子不能直立的情况,应在测量厂家定制短尺进行测量。
6.5.6 测段观测完成后,必须及时整理观测数据。 6.5.7当发现沉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首先自查,应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并提交自查分析报告。
6.5.8在观测过程中,应做好一些重点信息的记录,如对架梁、运梁车通过施工荷载的记录,天气情况,地下水影响情况的记录,利于对结构变形特性的分析和异常数据的分析。
6.6 测量工作具体要求
6.6.1水准网的观测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施测,对线下工程变形点的观测必须采用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严禁采用支水准路线或中视法,水准路线经过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6.6.2 水准仪使用DS05级数字仪器,仪器及配套水准尺均应在有效合格检定期内。水准仪与水准尺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经常规检校合格,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均不超过15″。仪器各种设臵正确,其中有限差要求的项目按规范要求在仪器中进行设臵,并在数据采集时自动控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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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的在现场进行提示并进行重测。
6.6.3 外业测量一条路线的往返测使用同一类型仪器和转点尺垫,沿同一路线进行。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按《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2006)二等水准有关要求执行。观测时,视线长度≤50m;前后视距差≤1.5 m;前后视距累积差≤6.0 m;视线高度≥0.5m;测站限差:两次读数差≤0.4mm,两次所测高差之差≤0.6 mm;检测间歇点高差之差≤1.0 mm。观测读数和记录的数字取位:使用数字水准仪读记至0.01mm。
6.6.4 观测时,一般按后-前-前-后的顺序进行,对于有变换奇偶站功能的电子水准仪,按以下顺序进行:
(1)往测:奇数站为后—前—前—后 偶数站为前—后—后—前 (2)返测:奇数站为前—后—后—前 偶数站为后—前—前—后
6.6.5 每一测段均为偶数测站,监测点间可以设奇数站。晴天观测时给仪器打伞,避免阳光直射;扶尺时借助尺撑,使标尺上的气泡居中,标尺垂直。
6.6.6 观测前30min,将仪器臵于露天阴影处,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对于电子水准仪,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达到仪器预热的目的。测量中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避免视线被遮挡,遮挡不超过标尺在望远镜中截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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