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南

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

血液制品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治疗上广泛应用。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和输血工作者对血液制品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依据《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南》,临床在诊疗过程中应参考或遵循本指南。 一、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各类血液制品使用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一)全血 【适应证】

1.用于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hemoglobin,Hb)和血容量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时。血容量丢失大于总量30%,Hb<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L/L,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可考虑输注。

2.用于新生儿溶血疾病或其它需全血置换的疾病治疗。 【注意事项】

1.输注全血前应仔细核对其外包装、血液外观、有效期及输血相容性检测结果等,确保血液符合临床输注标准。

2.输注前应将血液摇匀。

3.除9g/L的生理盐水外,血液不得与任何药剂在同一输液器内输注。 4.输注前后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 4.输注速度应先慢后快,在开始输注4小时内完成。 5.全血输注不适用于慢性贫血及初期心力衰竭的患者。

6.常见不良反应的处理:发生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止输注,并进行对症处理和必要的生命支持。如发生溶血时按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原则处理,引起发热应首先除外细菌污染,发生过敏反应时应及时给予抗过敏治疗等。

(二)红细胞

红细胞类成分血,是使用多联袋采集全血,通过物理方法在完全密闭条件下移除血浆、血小板和白细胞等血液成分,或经生理盐水洗涤及白细胞过滤等过程制备的以红细胞成分为主的血液制品。临床常用的红细胞类成分血包括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等。

【适应证】

1.浓缩红细胞:适用于所有需提高血液携氧能力以减轻组织缺氧的贫血患者,以及有心、肝、肾等脏器功能障碍的贫血患者。

2.悬浮红细胞:红细胞保存较好,粘度低,易输注,是目前临床最常用的红细胞类血液成分。适应证同浓缩红细胞。

3. 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或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去除白细胞后,可显著减少反复输血患者发生白细胞引起的免疫反应,降低经输血传播巨细胞病毒的风险。适用于有非溶血性发热反应、长期输血和器官移植的患者。

4.洗涤红细胞:适用于免疫相关的溶血性贫血、对血浆蛋白有过敏反应或有输血发热反应的贫血患者。

5.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适用于稀有血型、自身输血以及有发热或过敏反应的患者。 【注意事项】

1.由于浓缩红细胞压积高,粘度较大,不易通过小孔径针头,为改善输血流速,可使用Y型输血器。

2.少白细胞红细胞类血液成分并不能去除所有的白细胞,若需预防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应对血液成分进行辐照处理。

3.红细胞类血液成分不适用于新生儿换血治疗。 4.余参见“全血”。

(三)血小板(blood platelet,PLT)

国内的血小板制品主要有单采血小板和浓缩血小板两种。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采集单个供血者循环血液中的血小板,每袋血小板定义为1个治疗量(PLT≥2.5×10)。浓缩血小板为从全血中分离出来的血小板,国内以每200 ml全血分离出的血小板定义为1个单位(U, PLT≥0.2×10),10~12U浓缩血小板约折合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小板。

【适应证】

1.治疗性血小板输注。

(1)血小板减少并导致出血。如骨髓抑制引起的血小板减少;大量输血引起的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免疫性和非免疫性血小板破坏或消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等。

(2)先天性或获得性血小板病,伴有明显出血倾向。

2.预防性血小板输注:用于预防颅内出血和内脏出血等严重出血性并发症。 (1)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同时伴有出血风险的患者。①无其他止血异常或高出血风险的血小板明显减少的患者,预防性输注血小板的指征为PLT≤10×10/L,输注后维持PLT >20×10/L以上。②存在其它止血异常(如遗传性或获得性凝血障碍)或存在高出血风险(如发热、败血症、贫血,肿瘤放、化疗后等)的患者,预防性输注的指征为PLT<30×10/L。③大量输血致稀释性血小板减少和体外循环、膜肺等情况下引起的急性血小板减少,预防性输注的指征定为PLT<50×10/L。

(2)血小板减少或血小板功能异常,拟接受有创操作或手术的患者。①各种有创操作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轻微有创操作PLT>20×10/L;留置导管、胸腔穿刺、肝活检、经支气管活检PLT>50×10/L;腰穿PLT>50×10/L。成人急性白血病患者PLT>20×10/L,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PLT>10×10/L时,大多可承受腰穿而无严重出血并发症;骨髓穿刺和活检操作前一般无需输注血小板。②各种手术的血小板计数安全参考值为:拔牙或补牙PLT≥50×10/L;小手术、硬膜外麻醉PLT范围是50~80×10/L;正常阴道分娩PLT≥50×10/L;剖腹产PLT≥80×10/L;大手术PLT范围是80~100×10/L。

【注意事项】

1.血小板应在20℃至24℃摇床下保存,保存时间1至5天。 2.优先选用单采血小板。

3.优先输注少白细胞血小板或用白细胞滤器去除白细胞

4.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严重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建议输注辐照血小板。 5.输注血小板时应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适当快速输注。

6.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肝素诱发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输注血小板可能加重血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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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应慎用。

7.输血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禁忌输注血小板。

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禁忌预防性输注血小板,仅轻度出血时尽量避免治疗性输注。

9.拟接受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移植前不输注或较少输注血小板。

10.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处理:主要是输注的血小板破坏加速所致,分为免疫介导的和非免疫介导的破坏加速两种。

(1)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由体内生成的针对人类白细胞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HLA)和血小板抗原的特异性异体抗体引起,可采用的处理方法有:①血小板输注量加倍,并尽量输注24小时内采集的血小板。②输注交叉配型的血小板。③输注HLA相合的单采血小板。④证实存在抗HLA抗体类型后,输注缺乏相应抗原的血小板。

(2)非免疫介导的血小板破坏加速。主要见于脾脏增大、使用抗生素(如两性霉素B)、发热、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移植物抗宿主病等患者(没写处理方法)。使用两性霉素B的患者应在给药后2小时以上再输注血小板。

11.不良反应的处理参见本章“全血”。 (四)单采中性粒细胞 【适应证】

1.骨髓粒系增生减低:经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治疗5天以上,中性粒细胞持续低于0.5×10/L,并伴有严重的细菌或霉菌感染

2.新生儿败血症。 3.严重粒细胞机能不良。 【注意事项】

1.制备后的粒细胞悬液在室温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摇荡,并应尽快输注。

2.输注粒细胞悬液须使用带有标准滤网的输血器,以避免凝集物输入体内。

3.输注时如发生呼吸窘迫症,可能与输入白细胞凝集物有关,应立即停止输注并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4.输注后注意观察巨细胞病毒等多种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病以及同种异体免疫反应。

5.不良反应的处理同全血输注。

(五)血浆

血浆(Plasma)是在采全血后进行分离及冰冻的非细胞成分,主要包括新鲜冰冻血浆(FFP)和普通冰冻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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