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档案与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税收征管档案与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第二,按照划片管理原则,各地区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对管区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进行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并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按项目建立纳税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2)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分包、转包合同复印件; (4)施工合同复印件;

(5)建筑业相关税收计算缴纳情况表;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对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建筑安装工程,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属于同一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头应填写《建筑业相关税收征管信息传递告知书》送施工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由其负责相应税款的征收入库。对建成后自用的工程项目,连同档案一同移交。

第四,在建档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拒不提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各地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档案化管理台账,要充分利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征管要提前介人,跟踪管理,事前防范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有可能发生税款流失的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和欠税发生。有条件的征收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建筑业相关税收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六,各级税收部门要保证外部和内部信息渠道的畅通。对外要加强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的联系沟通,全方位采集征管信息;对内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征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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