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复习

五、金融炸骗罪 192~200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201~212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213~220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221~231

一、名词解释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有: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明知而故意生产销售,一般都具有非法盈利的目的。

《刑法》140

2、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主要特征:

犯罪的客体是 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供人服用的佳药,不包括兽药。 <药品管理法>48条 ,假药的种类。)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141

3、生产、销售劣药罪: 指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构成特征:犯罪的客体是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然人+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而生产销售。 《刑法》142

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指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构成特征:犯罪对象包括而且只限于一切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比原规定的

对象范围有所扩大。

《刑法》151条第3款

5、关于走私犯罪的几项特别规定:(教材P 296) 《刑法》151-153

第一、除前述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两种最基本,最典型的走私方式外,第154条规定,下列行为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二、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三、156条,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第四、武装掩护走私的,151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罪名应依据其走私物品的性质来确定。

第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数并罚。

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构成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其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一、 二、 三、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本人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受办理额、本单位事务的权利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受贿有两种方式: 索贿 、 他人主动送财物。 为他人谋利益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犯罪的主体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163 罪与非罪 (P302)

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送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164

8、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家伙比,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行为。(P 308)

构成特征: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币。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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