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罪状: 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行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
特征(要件)的描述.罪状一般根据表示方式及繁简程度不同,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和印证罪状.
2.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
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
3.引证罪状: 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点.采
用印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保证条文的简洁性.
4.法定刑: 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和相对确定法定刑.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依法判决并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简答理论和论述
1.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行为分为十类,每一类为一章.概括来说,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有如下特点:
1,从分类标准上来看,原则上是一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从排列顺序来看,无论是类罪的排列还是各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排列,原则上都以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由重到轻排列。
3,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进行归类。
2.简述我国刑法中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表现和形式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相对确定法定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最高期限; 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刑期
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徒刑,其最高期限依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刑罚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
5,规定援引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烦人法定刑处罚。
3.简述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的种类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行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
(要件)的描述.罪状一般根据表示方式及繁简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叙明罪状, 即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做出较为具体描述的罪状
二,简单罪状, 即对犯罪构成的特征值做简单描述而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的罪状
三,空白罪状 即在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烦人规定来确定。
四,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试述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关系
研究刑法各论的重要意义:(教材P 227)
1,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法
4,深化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
试述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名词解释
1.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知道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 国家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102条至112条规定的种种行为
犯罪的主体 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 102-112 条:
2,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刑法》第102、113 条:
3.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类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是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 《刑法》103条
4.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种种方式教唆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要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口头、文字等方式)唆使他人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