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环保、水土保护目标及措施

取、弃土场。精心做好取弃土调配设计工作,尽量减少取弃土场面积。做好现场挖方与填方的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碴数量的增加。

砂石料场。在地方既有砂石料场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地方料场,减少临时用地数量。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

单位临时工程结束后,要即时对临时工程进行复垦,即时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进行移交。

5.2 土地复垦方案

使用临时用地要报经当地国土、水保等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地要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能占劣地的不占好地,并签定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要严格按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文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要严格按设计编制的并经省国土厅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具体复垦措施如下所述。

5.2.1 主体工程施工

严格执行用地指标,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减少对土地的占用。 开工后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已交用地进行边界测定,在边界控制点打入钢管桩进行标识,用彩条布对用地进行临时围护,涉及到既有交通道路处要留出道路,做好建设用地的边界确定和临时围护工作。

施工时,需要先剥离表层熟土,清除树根及杂草根系后再进行主体工程建设。

精心做好取弃土调配设计工作,尽量减少取弃土场面积。严格按照土石方调配方案,做好现场挖方与填方的施工组织安排,避免因不合理施组导致弃土弃渣数量的增加。

施工结束后及时把剥离的表层熟土回填至周围的临时用地复垦区内,或用作路基边坡和护坡网格内以及线路两侧绿化带的覆土改造。单位临时工程结束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复垦,及时办理复垦验收手续,交还临时用地。

5.2.2 取、弃土场土地复垦

表土剥离厚度一般为0.3m,对于耕地等土质较好的可达到0.5m,剥离的表土集中堆放在路基两侧,采取土袋挡护坡脚的临时防护措施。由于表土堆放时间较长,土壤结构松散,容易受到风蚀及水蚀侵害。通过在临时堆体周边外坡脚采用装土土袋挡护,其余裸露面采用撒草籽覆盖,防止水土流失。弃土场坡面采用撒草籽或植树绿化,原则上视原用地类型进行恢复,占用耕地的进行复耕。

取、弃土场土地复垦区按设计设置排灌系统,并且衔接既有排水系统,保证取、弃土场土地复垦区的排水和灌溉。并结合进场道路及既有农村道路,在复垦区范围内结合排灌渠道布设道路系统。

5.2.3 施工便道土地复垦

施工便道应利用已有的乡村道路或其它道路,减少新建施工便道对土地的占用。

在便道开挖中,占用耕地的表土交由农民住户就近使用到附近的耕地中,同时加强施工便道挡护措施,防止土、石渣泄入河流和农田,并对开挖产生的土质边坡及时采取撒草籽等植物防护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产生的水土流失。在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新建的施工便道和改建的道路裸露的土质路基边坡采取撒草籽予以防护,根据沿线实际情况将施工便道作为民用道路交由地方利用,其余施工便道的土地复垦采用进行翻松、平整后,进行造地复垦。

施工便道在修建过程中考虑了衔接原有排灌系统的桥涵措施,拆除便道的桥涵工程后即可恢复原状,故不考虑单独设置排灌系统。利用原有道路系统,衔接原有道路系统的施工便道可不进行土地复垦。

5.2.4 施工场地土地复垦

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场等要严格按照规划和批复位置和规模设置,严禁随意设置。各种临时设施、小型施工场地、营地的设置尽量利用沿线既有场地、永久征地、城市用地或工业用地,在农村地区,尽量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施工场地选址时,在满足就近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周边的闲置场地或未利用地,减少临时工程的占地。施工场地平整时,应先剥离0.30~0.50m的表层土,暂存在场地周边,并采用集中堆放,土袋装土挡护及撒播草籽等临时措施。施工场地完工后,将暂存的表层熟土重新覆盖,用于复耕或绿化。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再对土地进行整治,尽可能复耕、造地,恢复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

施工场地土地复垦区应设置排灌系统,并且衔接既有排水系统,保证弃渣场土地复垦区的排水和灌溉。结合进场道路及既有农村道路,在复垦区范围内结合排灌渠道布设道路系统。

在地方既有砂石料场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地方料场,减少临时用地数量。砂石料场开采应办理相关开采许可证,坚持逐级审批,持证开采,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

5.2.5 生物化学措施

在复垦后的土地,采取一定量的生物化学措施,生物化学措施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恢复植被和环境优化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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