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规责任人包括违规行为的决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经办人员。违规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在违规事实中,起主导性、直接性、关键性作用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员、复核员等为相关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与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五)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指导、检查不够发生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责任不清,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六)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不贯彻落实或曲意贯彻落实,造成违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可提高1-3倍的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主要负责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二)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的;

(四)直接或变相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责任人罚款由单位报销的。

第十四章 处罚的执行与罚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稽核出的违规问题应由责任人在稽核记录签字确认,并告知拟处罚的意见,听其辩解意见后,由稽核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并具体执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决定的执行,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书面提请复议。上级稽核部门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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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稽核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场处罚或事后处罚,每笔(次、回)按最低限额罚款,每项罚款不超过最高限额。从重处罚的按最高限额的1-3倍处罚。

第五十一条 稽核罚款收据由省联社统一印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收缴的罚款每季度上划省联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账户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扣款。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稽核人员同意可分期交纳。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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