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10、不执行贷款审批报备制度的; 11、放新收陈、放贷收息行为的;

12、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贷款到期未能收回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至(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 2、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中的明显漏洞或对于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违背信贷政策的贷款项目未能明确指出,而使贷款出现风险的;

3、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检查不细不实,存在明显违规问题而未查出,隐瞒虚报检查事实的;

4、对于检查中发现可能造成贷款风险损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的;

5、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6、贷款呆账核销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信贷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贷资金风险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8000-1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并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违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1、本条第(一)至(四)款发放贷款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导致贷款形成不良的;

2、超权放款、非农业贷款发放互相担保贷款或放贷收息的; 3、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调查、审查报告,误导决策的; 4、到(逾)期未下发催收通知单,造成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 5、不认真核保核押,造成担保抵(质)押无效的; 6、档案资料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 7、抵(质)押品无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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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贷款损失的; 9、放新收陈,收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的;

10、其他违反信贷制度形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限期半年内收回本息,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下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一)至(五)款发放违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2、发放冒名贷款的; 3、截留挪用贷款的;

4、无借款合同或办理无效合同贷款的; 5、发放跨区贷款的; 6、贷款自批自贷的;

7、抵(质)押物不足值、丢失及撤走抵(质)押物的贷款的; 8、发放虚假贷款,用于本单位直接或变相购车、基建、解决费用的; 9、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10、其他违反贷款制度形成不良贷款或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处罚。

(一)对经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账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

(二)对经市联社、办事处信贷咨询委员会已咨询的贷款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200-2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1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400-4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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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经县(市)联社(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500-5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300-3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罚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员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及信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罚款800-8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四)对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已审批的贷款形成逾期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副组长罚款800-8000元,其他成员罚款500-5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200-12000元,副组长罚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员罚款800-8000元;形成呆账的,对贷款审批小组组长罚款1500-15000元,副组长罚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员罚款1000-10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五)对信贷员权限内的贷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形成逾期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100-2000元;形成呆滞贷款的,对信贷员罚款200-3000元;形成呆账的,对信贷员罚款300-5000元。对于形成较大风险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第七章 财务工作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未达到“三签”的; (二)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规定的; (三)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的; (四)串科目、串账户列支的; (五)贷款利息收入不正确的; (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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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手续费收入擅自改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八)其他营业收入错收、漏收的; (九)投资收益不真实,多计少计的; (十)营业外收入不真实不合规的; (十一)利息支出不真实正确的; (十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不正确的;

(十三)手续费未按规定标准和范围列支,无手续费计算明细表,无领款人的真实签字和联社审批的;

(十四)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和列支各项费用,费用不及时进帐、费用下甩的; (十五)会议费列支无参会人员名单等费用明细的 (十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正确;

(十七)各种税金未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申报及未按时缴纳的; (十八)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降级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二十二条所列款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 (二)缓收、少收、减免利息收入的;

(三)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 (四)其他营业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的; (五)未按规定计算和发放工资奖金、实物的; (六)重复列支手续费,擅自提高列支比例的;

(七)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违规列支及未按规定审批的; (八)年终决算各项费用提取未按文件规定比例计提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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