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

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一)活期储蓄存折换折、销户剪口不合规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凭条和加盖印章的;

(三)业务人员临时离岗业务公章、清讫章、名章等未收的; (四)印章保管、使用、交接、登记不合规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存款实名制的; (六)长期不动户管理不合规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有关手续的; (八)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的; (十)印鉴卡片管理不合规的;

(十一)无理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

(十二)储蓄所(分社)无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在岗,单位领导未安排临时负责人的;

(十三)其他违反存款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一)本章第十一条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 (二)办理定期储蓄提前支取业务不合规的; (三)办理教育储蓄业务不合规的; (四)办理挂失业务不合规的;

(五)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业务不合规的; (六)印鉴的预留、挂失、变更不合规的;

(七)支取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背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支取凭证上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一致;开出远期、过期支票的;

(八)定期存款账户管理不合规的; (九)应解汇款科目未按规定要求核算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为公款私存和“洗钱”提供条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执行结算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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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泄露客户存款情况的;

(十三)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一)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存款弄虚作假、盗支存款和套取利息的; (三)挪用、截留客户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票、支票、存单等有价单证或重要凭证的; (五)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六)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

(七) 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会计、结算违规的处罚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违规的处罚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的;

2、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达到“六相符”的; 3、未按规定填制、审查、传递会计凭证的; 4、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

5、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侵蚀、超期、远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则记账、冲正错账,不按规定报账、结账的; 7、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账款、账实核对及未查清未达账项的; 8、未按规定进行复核,不签章证明的; 9、未按规定计算利息,错计、漏计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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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业往来对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岗位未分离,未按规定对账的,出现差错未正确处理的;

11、换岗、离岗未交接或交接手续不合规的;

12、其他应收款超审批权限、超期限、非业务性垫款的; 13、无形资产计价不准确,资料不真实的;

14、递延资产列支不合规,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超权限列支的; 15、其他应付款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16、应付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领取人签字盖章的; 17、应交税金未及时上缴的;

1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19、低值易耗品的购臵、领用、报废未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领用登记制度的;

20、表外低值易耗品未及时进账、账实不相符的; 21、表外已臵换不良贷款未及时进账、账据不相符的;

22、表外抵债资产实物科目未设臵明细帐,账实不符,接收和变现时账务处理不合规的;

23、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24、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1、本条第(一)款所列项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以业务周转金科目垫款的;

3、违反核算制度造成账务差错事故、案件或客户经济损失的; 4、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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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

2、盗取、侵占、挪用资金或实物资产的; 3、制作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凭证、账簿或报表的;

4、冒充、隐匿原始票据、账务凭证、账簿、报表或会计档案的; 5、伪造、变造或虚构有价单证、重要凭证、密押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6、其他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情节严重的,对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分别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行政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违规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对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

1、固定资产账、簿、卡不齐全的; 2、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的; 3、未坚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的;

4、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在规定情况外随意变动的; 5、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不正确的 ;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不正确的; 7、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不符合规定的; 8、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建议对违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本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

2、未经批准擅自购建、维修、处臵固定资产的; 3、超越审批权限购建、维修、处臵固定资产的; 4、购建、维修固定资产超标准,未按规定追加审批的;

5、对基建、维修项目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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