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工程治理和生物工程,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坚持遵循以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2、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的原则;
3、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段实施的原则; 5、坚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6、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总体目标任务和阶段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即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适用年限期终要达到的目标,也就是矿山闭坑后要达到的目标。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存在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评估结果,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总体目标任务是通过该方案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因矿山工程建设和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闭坑后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恢复,即矿山关闭后地表应基本恢复到采矿前的状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应采取永久性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证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治理目标:
1、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治理率达到100%,减少经济损失,避免人员伤亡。 2、受破坏的土地资源及植被得到有效恢复,恢复率达100%。
3、矿山闭坑后矿山地质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达到与区位条件相适应的环境功能。
二、阶段性目标
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方案》编制服务年限,对于开采时间较长的矿山,将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
(一)近期目标(方案适用期)
该阶段包括矿山基建期和生产期。根据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定近期实施保护工程、恢复治理工程及监测措施,并分年度设计保护、恢复治理工程量及监测项目。对于服务年限较短的矿山,《方案》适用期内治理工程尽量细化。不同的矿山,有不同工作对象。但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建立矿区地下水监测网等工作必不可少。
(二)中期目标 (矿山生产期至闭坑期)
1、对地下开采影响区地面变形和村民房屋变形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2、煤矿煤矸石的利用率到达90%以上; 3、将排土场内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0~90%;
4、不再开采的露天采场的工作面,逐步进行工程治理和生物绿化; 5、对于地面塌陷、地裂缝进行治理,塌陷区土地恢复率达到95%以上; 6、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地下水监测网络、信息系统和预警体系。 (三)远期目标(闭坑后的恢复治理期) 1、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100%; 2、地形地貌景观恢复率达到90~100%; 3、土地功能恢复率达到95~100%; 4、地下水恢复率达到80%以上。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指为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预期目标而要完成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护金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是根据考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任务。 (一)近期
1、做好基建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将井巷中采出的废土石堆放到排土场,并在排土场上部和两侧修建截排水渠,下部修筑挡土墙;
2、建立采矿活动中的地质灾害、地下水监测网,并实时监测; 3、对部分采掘完毕后的露天采场进行工程或生物治理。 (二)中期
1、对受到采空塌陷影响严重的村庄实施搬迁,并对其原址进行恢复治理;对受影响的道路进行充填修复;对矿井排水进行处理,综合利用;对地面塌陷、地裂缝进行回填处理;
2、对山区、丘陵区采取工程治理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减少水土流失,对不稳定陡坡地段提出合理的加固措施。
3、完善矿山地质灾害与矿山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三)远期
1、排土场内的废弃物全部回填到采坑,或进行工程和生物固化; 2、对工业广场内的建筑物全部拆除,清运到采坑内,进行植被恢复;
3、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永久性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证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一、总体布署
1、预防和保护工程——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危岩崩塌体警示预防工程,村庄保护工程,含水层保护工程,基础设施(输电线路、道路、水利)保护工程。
2、恢复治理工程——地裂缝、地面塌治理工程,采坑治理工程,排土场治理工程,危岩体治理工程,滑坡体治理工程、工业广场治理工程,矿区道路修复工程,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恢复工程,地下水恢复工程。
3、监测工程——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崩塌体、滑坡体监测工程,含水层监测工程,地形地貌景观监测工程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一)近期工程
1、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位观测井布设。 2、建立矿区地面变形监测和预警预报体系。
3、对以往塌陷区进行土地平整、地裂缝进行充填处理,恢复土地功能;对以往形成的采坑,用开采废土石进行填埋,减少排土场堆放量,降低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程度。对设计的排土场修筑截排水渠和挡土墙。
(二)中期工程
1、对于采活过程中出现的涌水进行处理,并充分利用。同时做好地下水水位观测井施工任务,完善地下水观测网络;对塌陷区地面变形进行监测、预警;
2、对塌陷区耕地地面塌陷进行土地平整、地裂缝进行充填处理,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对搬迁后的居民建筑用地进行土地恢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对于受塌陷影响的道路、电力等设施进行加固修复;
3、对排土场、露天开采形成的台阶进行工程加固和生物工程。 (三)远期工程(略)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因采矿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的恢复治理工程均属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设计,遵循先保护预防、后恢复治理的原则。
本章分三节,为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安排保护、治理、监测工程时,分近期、远期和闭坑期。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一、地面塌陷、地裂缝的预防措施
1、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此项预防措施在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具体安排,可摘录选用。
对于村庄搬迁,不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属于矿山环境保护工程。村庄搬迁后,受影响区域的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恢复工程属于恢复治理工程。
居民房屋保护工程——矿山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可能导致矿区内居民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损。根据房屋开裂情况,按表4-22(地面变形对砖石结构建筑物的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加固;若房屋破损程度达到搬迁标准,应及时搬迁,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规定,房屋维修及搬迁费用应计入矿山生产成本,不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出范畴。
2、地下液体矿产开采,严禁过量开采,并采取回灌措施,避免或减轻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下液体矿产包括地下水、地热水、石油、天然气、水溶性盐矿和天然碱矿,此类矿产河南省比较多,易引起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保持有序开采,可以减轻此类灾害。
3、岩溶充水矿区,采取充填及排供结合等措施控制疏排水,防止岩溶塌陷。
二、滑坡、崩塌的预防措施
1、在存在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采矿,要采取削坡减载、坡脚堆载、清除危岩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采矿人员和设备安全,并对周围居民采取搬迁避让措施。采矿过程中,严禁开采台阶的高度超过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高度,避免人为地形成高陡边坡及危岩体,影响人员和设备安全。
2、排土场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固体废弃物有序、合理堆放,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工程、截排水工程。
加固措施——采取的加固措施主要有削坡减载、植树固坡、挡土墙拦截等。
拦挡工程——主要在排土场下部构筑重力式挡土墙。挡土墙设计断面采用标准图集中的截面尺寸。采用M10浆砌块石、M7.5浆砌块石。根据挡墙的截面尺寸、长度、基础埋深,设计挡土墙的工程量,包括浆砌石方量、砂浆抹面面积、基础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