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动。持卡人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解锁。

(三)持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或持卡人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和诚信卡及时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诚信卡的履约变更。

持卡人中标后,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诚信卡变更: (一)持卡人因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无法从事本职工作的(项目人员诚信卡还需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可);

(二)持卡人变更工作单位,其注册职业资格已转注到新单位的;

(三)持卡人因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执法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

(四)持卡人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必须更换的;

(五)项目人员卡持卡人难以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更换,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更换时应将原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持卡人超出所规定年龄,其执业注册资格已经失效的; (七)执业注册资格被撤销的; (八)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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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更换的持卡人有第二十五条任何一种情况的,至少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自治区内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此卡将按照一个月的期限被锁定。

有处罚记录的,按照处罚文件下达的处罚时限,锁定持卡人的诚信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人员卡持卡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持卡人须出示招标人、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转注到其他单位的,不得从事转注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诚信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负责行业内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录入核实,为企业及个人申办诚信卡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评标专家至少两年参加一次自治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其他持卡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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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持卡人的培训情况将在诚信卡中记载,作为必要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条 诚信卡均与本企业诚信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络自动生成,构成行业管理的原始档案。各类相关信息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对外辐射,形成行业管理的核心。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企业和个人申报的虚假信息,经查实后,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企业原则上1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申报人原则上1年内不予办理诚信卡,并将处罚情况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对外公告,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诚信卡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有效证件,是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诚信卡的日常维护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市县主管部门须加强诚信卡的日常管理,及时录入相关人员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监管信息,核验诚信卡的应用过程,并对诚信卡的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逐步扩大诚信卡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应用范围,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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