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诚信卡的适用范围及解锁

第十六条 诚信卡的适用范围

(一)持有诚信卡的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建设项目,在建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再次参加投标活动或项目承发包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有诚信卡的注册建造师可参与不超过2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或承发包活动。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的2个相邻工程(工程相距3公里内);

2.与工程主体结构无关,属于小型专业工程; 3.同一建设项目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

4.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建设的项目; 5.非复杂型技术要求的其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持有诚信卡的小型项目施工负责人,只能承担许可范围内的1个工程项目。

(三)持有诚信卡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只能承担资质许可所规定的3个在建工程的监理总监,且3个工程必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应指定不少于1名持有诚信卡的招标代理员。诚信卡记载有不良行为处理记录的招标代理人员,从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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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诚信卡解锁

(一)当主体工程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的90%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非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工程量时,持卡人凭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项目总监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及解锁手续。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受到不良行为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将处罚文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诚信卡进行锁定,待处罚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锁。

(三)在诚信卡锁定期间,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的,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诚信卡方可解锁。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同备案后3个月内、或连续停工3个月不能施工的,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诚信卡解锁事宜。待项目恢复建设时,诚信卡管理部门应对原中标持卡人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诚信卡锁定。在此期间,如原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无资格再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时,中标人应经招标人、监理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调换适合于本工程的持有诚信卡的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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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进行锁定的除外)的解锁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设区市对诚信卡的锁定和解锁工作;负责自治区级锁定的诚信卡相关解锁工作。

第四章 诚信卡的办理与补办

第十八条 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到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主管部门申领企业代表和项目人员诚信卡,主管部门应根据诚信库内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诚信卡,做好发卡记录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区外入桂建筑业企业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领企业代表和项目人员诚信卡,由建筑市场监管处根据诚信库内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符合要求后发放诚信卡。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诚信卡申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诚信卡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和照片等),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后发放诚信卡。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及培训记录在诚信卡中储存,作为评标专家的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的人员,本人凭身份证、广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证书、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卡即可领取诚信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员或专职投标员诚信卡申领,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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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在有效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 3. 近期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诚信卡遗失,应由持卡人所在企业(评标专家除外)提出申请,凭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挂失手续,经核验后,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进行挂失公告,挂失公告期为5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可到建筑市场监管处重新办理诚信卡,原诚信卡同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诚信卡,如诚信卡磨损严重或损坏的,须由持卡人携带旧卡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取新卡。

第五章 诚信卡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诚信卡的日常变更。

(一)持卡人单位变动的,应在15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诚信卡注销变更申请,同时出示持卡人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新单位调入证明,经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对后,在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诚信卡的变更。

(二)企业需对本企业诚信库中相关人员的诚信卡进行变更时,持卡人应在诚信卡使用前15日提出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期间,持卡人不得参加自治区内任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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