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15米以内的区域;
7.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8.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9. 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10.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
11. 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属地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火;
3.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
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
3.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 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 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正在运行
的装置、罐区及公用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属地单位懂生产的领导进行现场指挥监护。
8. 机动车辆进入装置或罐区,继续执行《装置进车票》和《罐区进车票》。严格限制进车路线、进车时间,车辆必须佩戴标准的火花熄灭器,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监护管理要求
1. 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 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发放《作业许可监护人员证书》。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预约,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开始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
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内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提出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
第二十三条 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二十四条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有气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人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目负责人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