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必须由包括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在内的人员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应当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检查排污口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如不一致,检查是否及时变更。排污口变更的项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的要求。
6.2 采样点位规范化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其采样位置应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采样头可设置成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头应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离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
6.2.2 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1)采样点位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2)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其设置应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4)采样点平台面积应不小于4.0 m2,平台、爬梯栏杆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宽度范围为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度。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点平台上应安装220V三相电源插座4个或以上。
(5)采样点应设置在污染净化设施下游。 6.3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6.4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2)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3)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与验收或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是否一致。 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5.1 工作状况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其均应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应有专门回收装置。
6.5.2 监测数据
(1)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3)检查历史数据,应完整,缺失率应低于1%。 6.5.3 台账检查
(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维护、运行台账,应齐全,遗漏率应低于10%; (2)检查故障处理情况记录,应完整,遗漏率应低于10%; 6.5.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5.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其应与申报登记内容一致。 6.6 资质检查
6.6.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6.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化验分析人员资质,其应通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6.3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明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6.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逻辑一致。
6.8 现场快速监测
在上述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可通过现场快速监测进一步加以分析判断。 6.8.1 检验采样单元 (1)水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水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处同时人工取样,用快速分析仪对两处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5%以内。
(2)气污染源采样单元监测
检查气样是否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器。可在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同时用便携式废气快速分析仪检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的浓度应不小于烟气采样口浓度的80%。
6.8.2 检验分析单元
(1)检查分析单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与在线监测相同的标准曲线,用80%量程和超过被检查企业排放限值一倍浓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记录结果并进行比较,其差值应在10%以内。
(2)核对并记录标准曲线参数。如果存在一条以上曲线,可分别使用标样判断各标准曲线准确性,其偏差应小于10%。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1)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小于5%以上且在一个固定范围内波动; (2)监督性监测数值大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30%以上的。 7.2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数据异常 (1)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不一致; (2)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
7.3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浓度发生明显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出现逻辑不一致性。
7.4 现场快速监测结果不正常
(1)通过现场快速监测,系统取水口和自动分析仪进水口两端采集的样品数值误差大于15%;烟气采样管采样口和自动分析仪器进样口两端监测浓度误差大于20%。
(2)利用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所携带的标准样品做离线监测,仪器测量值误差大于10%。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或不正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要点 8.1 废水采样系统
(1)检查采样泵、进水管道、内外调节阀、回水管道、溢流管道、回水阀、反冲洗泵、排水管道等,各组成部分应完整,并处于正常联接和使用状态。
(2)检查采样点位,附近应无稀释现象;
(3)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应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4)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文件、申报登记或上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 8.2.1 水样采集、预处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处理单元无过度处理现象;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判别:
a、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 b、取样管路存在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