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2007年开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国的国控污染企业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至2009年底,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建成后的应用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西北督查中心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过不同类型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先后两次向环保部进行过专题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关注。2010年3月15日,环保部环监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研讨会。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决定委托西北督查中心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

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办法”。

二、编制过程

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办法”编制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编制工作历时6个月,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办法”的结构框架;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三是汇集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从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办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办法”初稿。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2010年6月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办法”专家研讨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修改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了先期试点工作。2010年7月、8月,分别在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一、二期培训班上征求了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形成“办法”此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定位。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管,指导和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问题。因此,它的定位是基于环境监察人员对已安装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同时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范)”),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便于环境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二)关于罚则。

1、本“办法”中罚则的基本依据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这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在本“办法”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中又予以重申。基于这个基本依据,本“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层层递进的处罚规定,均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同于污染防治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精神所设置。

2、对于弄虚作假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我们认为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本《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

出机制,从各个方面递进式的进行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五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三)关于可操作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相对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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