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指南

创作行为应该视为编著。

问题与讨论:(1)在高校,教师编书是经常的事,也是教学任务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编书时,有的编者整章搬用他人作品,即使是对某些用此或句子略有改动,是否也属于不规范行为?(2)有一本已出版两三年的教学用书,主编更换了约1/3的参编人员,重新编写,换了一个书名又在其他出版社出版。除新参加编写的人员外,其余原有参编人员多数对其编写的各章,都原封不动或稍作修改后,照搬到“新书”中来。试对这种编书行为作出评论。(3)有时“专著”的内容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著者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而是翻译或参考国外文献资料写成的,却署名某某著。试对这种著书行为作出评论。

四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与剽窃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抄袭和剽窃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外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的错误行为。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抄袭和剽窃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9条第1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

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标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做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的引用他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藏手段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摸摸地、暗地里进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要从“量”上来把握,而且更主要的还要从“质”上来确定。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有的则规定不超过三分之一,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十分之一。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应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著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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