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出资人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连续任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公司报告市国资委或职工大会后,经批准辞职生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市国资委委派的监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监事到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出资人代表2 名,职工代表3名。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市国资委依规定的程序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査公司財务;

(二) 对公司投资、担保、产(股)权转让等经济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市国资委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提出建议; (六) 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监事的人选;

(七) 向公司派出的监事了解公司出资企业财务活动、经费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 (八) 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査;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列入公司预算,公司应当予以 保障。 第七十九条 监事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財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4 有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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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料。有权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检査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它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六) 提出监事会经费的预算,并审批监事会经费开支; (七)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其他监事的职责由监事会确定,并在章程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市国资委指定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題;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的赔偿责任可以免除。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担保事项

Scanned by CamScanner 第八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进行表决并通过,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

待和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主体及自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十一条 公司融资,原则上应当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确需和其他法人互保

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互保人应是和本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状况、盈利水平、偿债能力、银

行信誉级别大体相当的法人;

(二)互保人应是和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其他密切经济利益的具有代位清偿

能力的法人;

(三)互保应以保证方式提供,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为公司拥有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保证、质

押、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标的额超过在子企业享有的权益时应当按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收集被担保人的财务和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质置、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和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九十四条 除为拥有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其它担保事项应当在担保合同正式签订前向市国资委办理备案,并按市国资委的要求提供资料。

第九十五条 市国资委如对担保事项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备案书面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议,论证会议所形成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市国资委十个工作日不提出异议又不召开论证会议的,公司可与被担保人依法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十六条 担保事项事后管理:

(一) 公司应指定专人保管担保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胀,加强日常监控; (二) 公司应定期向被担保人索取财务资料,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对被担保人財务风险进行监测,

(三) 公司应定期与担保权人联系,加强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

(四) 被担保人逾期十五日未履行到期债务的,董事会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通报监事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制订本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担保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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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投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办理立项、审批等手续。 第九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非股权性投资程序由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条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股权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实施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备案书面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召开论会议,论证会议所形成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市国资委二十个工作日不提出异议又不召开论证会议的,公司可以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非主营业务投资、证券期货等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调査和评审,由董事会审议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制订本公司投资事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投资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財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財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时对外提

供財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市国资委的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于公司资产,不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市国资委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市国资委决定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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