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C.
7.B. 8.C.
9. A、 B、C. 10. A、 B、D. 11. A、 B、C、D. 12. B.
五、简答题
1. 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
答: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
(1)《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要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明确:
1)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
2)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
3)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如果能对其控股,则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但握有一个企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在实践中,从参股的角度来判别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必须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一个控股比例的标准。目前,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各国制定的控股比例标准却不尽相同。
2. 简述我国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
答:我国在制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方面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该文件具体解释了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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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 简述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答: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主要采取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1)总利润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也就是说,并不要求相关国家的税务当局直接审核关联公司彼此间发生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而是听任它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