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加工合同协议范本

碎石加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施工地点: 二、碎石加工规格、数量

工程用碎石按路面用料AC-13及混凝土用料规格加工石料,具体加工规格及数量依据工地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数据加工,碎石总加工数量约 万立方米。 三、工程施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不调价。 五、承包单价

在沥青拌合场碎石 元/m3,浆砌片石 元/m3(不含装车费不含运费)计价,办理采矿手续费(不含土地使用费)人民币 元,如经检测因其质量达不到要求,不能用于沥青混凝土掺和使用,则所生产的剩余石屑按其总量的 %计价,(即石屑总量乘以 %的碎石价格计量)。以上单价内包括片石开采、片石料场至碎石加工场之间的短途拉运、装卸,碎石加工、场内倒运及码方。

六、项目工作内容及计量

1、碎石加工单价内,包括料场征用及成品堆放场的相关手续费、机械租金、油料费用、片石的爆破、装卸、拉运、碎石加工、堆方等项工作。

2、碎石的计量:在每月月底按月生产量(收方数量)支付 %的工程款,年底结算时按过磅数量结算,支付到 %,剩余的 %在结算一年后支付。但最高不超过设计数量。

3、碎石场堆放碎石的场地应硬化,以减少碎石的浪费,其费用已包括在碎石单价内。若场地不硬化所造成的不能使用的碎石不予计量。 七、单价构成及说明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单价表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工作内容中所列的所有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自检、驻地建设、安装设备、运输设备、管理保险、利润、费等一切工序全部费用以及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费用的支付。

2、加工费用中已包括完成此项目而需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补贴、津贴、加班费、医药费、养老金、生活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住宿费、路途差费、烤火费、福利费等全部费用。

3、乙方用于本合同的各类机械设备的租金、运输、维护、配件、燃油、安装、拆卸、水电等一切费用都包括在单价之中。

4、乙方应事先考察施工现场,对材料的运距及取料的难易程度发生变化而发生费用的变化,甲方将一律不予考虑或做任何的变更。甲方视为乙方已在事先考察现场后认可了工程单价表中标定的单价。

5、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

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范围内的材料变化而引起的费用甲方将不予考虑和单价变更,自采材料费用中已包含自采材料产方费、修便道、揭覆盖土等为获得材料而进行的一切工作的费用,甲方不再为此而承担以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6、本项目无论涉及到各类复杂难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都统一按承包单价执行,不再变化。

7、乙方应合理组织安排,调整工作衔接及工作的连续性,因此而造成的窝工、停工、待料及雨天损失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八、甲方责任

1、在合同总量控制内甲方应依据试验数据参配比例向乙方提供路面用各种规格碎石加工数量。

2、每月必须及时支付工程款,以保证乙方正常生产,应在下月20日左右支付当月工程款的 %,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生产,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所指石料厂质检报告一份。及时出据检验报告是否合格。 4、乙方所用燃油由甲方提供,费用从材料款中扣除。 5、甲方承担片石场和碎石场草山费用。 九、乙方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造成另行安排碎石队伍时,给项目部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进场满足本项目碎石加工需要的 联合破碎机 套(台),装载机2台及其他配套机械,及相关管理、生产人员。

3、乙方自行解决机械(车辆)设备所需的配件、维修、润滑油。甲方不提供这方面的协助。

4、乙方在片石开采与碎石加工中,应注意环境保护,不得乱采乱弃破坏植被环境,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与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碎石质量必须经甲方试验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甲方将一律要求清场,损失及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支付与结算

1、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乙方可按自己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次月初会同甲方计量小组人员认真填写“民工中期价款预支付单”并经相关人员审核及有效签字后上报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审批预支约 %的预付工程款。但“民工中期价款预支付单”不能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2、乙方必须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及机械租赁费,乙方应在每月填报“民工中期价款支付单”前填报当月发生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发放表应真实、准确反映当月在工地的农民工人数,实作工日,应领工资,实发工资,并有当事人的确认签名,经项目部行政主管现场核实后留存项目部财务,在必要时由项目部财务监督发放,否则,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项目中心将不予支付中期价款。并因此而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若乙方因拖欠民工工资和机械租赁费而被反映到甲方公司,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强行支付给民工或出租方。

4、工程结算等工程全部结束后进行最终一次性结算,“民工中期价款支付单”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经工地验收计量领导小组验收签认并经工程管理部审定后的计量表方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经公司标后定价小组审定后支付。并在结算工作完毕后的 天之内付清除剩余工程款。 十一、 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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