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

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少支付金额共计*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十七条“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土地收益资金全额返还项目区内农村。

1.3土地出让预算管理

1.3.1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共开设了*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用于收缴土地出让收入,*万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 17 -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 )“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和“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和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将滞留在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及时缴入国库。

1.3.2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过渡户

- 18 -

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国土部门设臵了*个非税收入过渡户滞留了*万元土地出让收入。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将滞留在收入过渡户的资金上缴国库。

1.3.3坐支土地出让收入

例:2013年,*市(县)国土部门将滞留在过渡户*万元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用于**方面支出。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 19 -

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国土部门应收回坐支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及时上缴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1.3.4少计提专项资金

例:2013年*市(县)未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农田水利、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共少计提*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

- 20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