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资质审查与具体工程管理的要点)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同原3.3.4.4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6.2.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6.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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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3 事故调查报告
6.3.1 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6.3.2 事故调查报告书
6.3.2.1 下列事件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6.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6.3.2.3 上级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 6.3.2.4 符合6.3.2.1条所列事件(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6.3.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置文件、日志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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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7 统计报告(表)
7.1 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报表)
7.1.1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级单位。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七级以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7.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6); (2)《电网事故报告》(表7); (3)《设备事故报告》(表8); (4)《信息事件报告》(表9);
(5)《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表12、表12)。
7.1.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
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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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县级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月7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6 符合6.3.2.1条的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7.1.7 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7.1.8 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7.1.9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7.2 季度报告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地市级单位和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7.3 年度报表
县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报送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报送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表10、表11、表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4 填报及审批
7.4.1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
涉及一个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该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以上电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电网事故,其上一级管理单位为填报单位。 7.4.2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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