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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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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推荐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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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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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