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负责项目实施中各自实施点的培训组织。 5. 负责设备验收检验。
6. 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并参与验收。
4 技术要求
规范标准 所有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及试验应遵循以下标准及规范的最新版本。 GB 12192-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发射机测量方法 GB 12193-19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 GB/T 15844.1-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611-1996 数传电台通用规范
Q/GDW 129-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Q/GDW 130-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传输规约 IEC 国际电工学会 IEEE 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TU 国际电信联盟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要求
4.1.1 气候和大气环境条件
4.1.1.1 气候环境条件
表 1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 空气温度 场所类型 级别 范 围 ℃ a 湿 度 最大变化率a ℃/h 1 相对湿度b % 10-100 最大绝对湿度 g/m 35 3C3 -40~+70 温度变化率取5min 时间为平均值。 4
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注:对于LCD显示终端,在工作温度范围-30℃~+70℃内,其显示状态正确且不影响数据读出,不出现高温时黑屏、低温显示迟缓或不显示现象;在工作温度范围-40℃~+70℃内,LCD显示器应不损坏。 4.1.1.2 使用场所大气压力
级 别: BB1
大气压力kPa : 86~108 适用高度: 海拔1000m以下
4.1.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 ——频率范围:10Hz ~150Hz;
——位移幅值:0.075 mm(频率范围≤60Hz); ——加速度幅值:10 m/s2(频率范围>60Hz)。
4.1.3 工作电源
4.1.3.1 工作电源的一般要求
终端使用三相电源供电,在额定电压内能正常工作。在电源断相故障(三相三线供电时断一相电压,三相四线供电时断两相电压)的条件下,终端应能维持正常工作。 4.1.3.2 额定值及允许偏差
——3×100/3V、3×100V机型额定电压允许偏差-20%~+20%; ——3×220/380V机型额定电压允许偏差-30%~+30% ——频率:50Hz,允许偏差-6%~+2%。 4.1.3.3 消耗功率
终端在非通信状态下,采用单相供电的终端,视在功耗应不大于15VA;采用三相供电的终端,每相视在功耗不大于10VA。 4.1.3.4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
a)终端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数据和时钟保持措施,并至少保持一个月;
b)在失去交流电源的情况下,至少具有与前置机通讯三次(上报失电时刻的有功、无功电量值、事件等数据)的能力。 4.1.3.5 抗接地故障能力
终端的电源由非有效接地系统或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三相四线配电网供电时,在接地故障及相对地产生10%过电压的情况下(非故障相对地电压达到1.9倍的标称电压),终端不应出现损坏。供电恢复正常后,终端应正常工作,保存数据应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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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结构
4.1.4.1 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终端的外壳外形尺寸不大于300?180?100mm(高*宽*厚)。
终端的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 4208规定的IP51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滴水,非金属外壳应符合GB/T5169的阻燃要求。 4.1.4.2 出线端子
终端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出线端子,出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端子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