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车辆管理制度 贵五发【2010】313号
随着公司矿井建设的发展,各种大型设备、设施、物料运输越来越频繁,为保证各种设备、设施、物料安全、顺畅、无损地运达各指定地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四超”车辆是指:“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运输车辆;各种设备、设施、物料正常运输的允许尺寸:长、宽、高为5m×1.3m× 1.7 m,且重量不得超过10吨,凡超过上述规定者即为“四超”车辆。“四超”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运输。第
二条:各单位需运输“四超”车辆时,必须将运输安全措施及所运送设备、设施物料的外型尺寸以及重量数据随运料申请单一并送至运搬队,否则,运搬队拒绝运输。
第三条:所有参加装、运大型设备、设施、物料的工作人员及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除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外,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否则,追究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运送超高、超长、超宽设备、设施、物料时,必须装车规范、捆绑固定牢固、重心稳定,否则,运搬队有权拒绝运送。
第五条:运送单车数量超过10t(含10t)的设备、设施、物料时,用于封车的钢丝绳不得小于φ15mm,单车重量在10t以下的设备、材料所用封车的钢丝绳不小于φ12mm,且必须封紧、绑牢。紧固钢丝绳用的钎子、铁管、铁棍等物品必须牢固的捆绑在封车钢丝绳上,且不准超过设备、材料的宽度。
第六条:装、封采煤支架时,必须将支架的一端用专用螺栓固定在车盘上,另一端用钢丝绳封车。
第七条:大型设备、设施、物料装车时,必须在车盘上面加垫薄
木料、胶皮或其它防滑材料,严禁设备、设施、物料直接接触车辆板面,防止设备、设施、物料在运输途中前窜、后退或横移,使“四超”车辆出现重心不稳、偏移而造成事故。凡发现未采取防滑措施的“四超”车辆,信号把钩工有权拒绝运送。
第八条:运送“四超”车辆前,轨道工、电气维修工必须对沿线的轨道质量、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信号及通讯系统做认真、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直至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通知现场指挥人员,由指挥人员下达运输指令。
第九条:运输“四超”车辆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十条: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上下车场必须有安全负责人,并应有设备、设施物料所属单位一名跟料工跟车,跟料工只准在沿线各车场等候,不准跟车行走,所有参与运输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负责安排好沿线运送人员,确定运送时间、提升速度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单车运送,发现连接不良、装车不正、重心不稳、封车不牢或其它安全隐患时,信号把钩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并由指挥人员通知设备、设施、物料所属单位进行处理,直至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准发出行车信号,如因处理不当造成后果,追究设备、设施、物料所属单位及信号把钩工的责任。
第十二条:运送过程中运输线路沿线的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正常使用,达到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运送“四超”车辆到达指定位置后,信号把钩工必须立即通知运输指挥人员及区队值班人员,准备恢复正常运输。恢复正常提升前,须征得运输指挥人员的同意,信号把钩工要与绞车司机联系好,并对钩头、距钩头20m以内的提升钢丝绳、保险绳、各种安全设施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