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⑺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3.6发布单位、分部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发包人签发单位工程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尽快完善。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督促承包人按章作业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4.2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部配合发包人对承包人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4.3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部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⑴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制造加工地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⑵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⑶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⑷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⑸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⑹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⑺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⑻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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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三检制”(班组初检、项目区质保部复检、联合体质保部终检)程序
(1)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要作好班组交接记录,由完成该道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
(2)由项目区质保部的专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
(3)由联合体的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自检合格证。对多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由终检专职质检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质量等级只能评为合格。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按分部工程分类整理。
对无初检记录的单元工程不得进行复检。对初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单元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4.6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1)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地下建筑物岩石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承包人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部申请检查验收。
(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建设、设计、承包人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工作。
(3)监理部接到承包人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开仓)证,严禁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签发合格(开仓)证。
(4)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人员和承包人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资料。
(5)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开仓)证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一份,三份留承包人归档整理,供分部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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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批同意,先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4.8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4.9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工程外观必须作出评价。 4.10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4.11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措施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质量记录
承包人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5.1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小于一般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5.2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部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发生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详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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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5.3质量事故记录
承包人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详细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5.4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6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质量事故发现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
(2)监理部及发包人单位有关人员尽快抵达现场,与承包人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初步调查,并安排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在初步查明质量事故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当及时向监理部及发包人单位报送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监理部根据自己的初步调查结果,在承包人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单位上报初步调查报告。
(4)召开由发包人组织的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四方协调会,评估事故性质,讨论并确定调查工作的安排。
(5)建设各方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监理部督促为调查事故原因而开展的勘探取芯、物探和检测试验工作,调查完成后,由监理部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6)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发包人单位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方案等工作。
(7)承包人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制定事故处理措施及质保措施,经监理部和发包人单位批准后实施,由监理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并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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