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续。

7.2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清理;

(2)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4)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5)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 (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7.3单位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施工报告;

(2)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4)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5)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6)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7)发包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4经发包人及监理部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7.5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其主要工作同阶段验收。

7.6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发包人、监理机构各一份外,其余6份暂存承包人,作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发包人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8.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8.1当合同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完建,可以发挥工程程效益,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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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应限期向发包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8.2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建;

(2)工程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施工现场清理完成; (3)各项独立运用的工程已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

(5)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6)验收要求的各种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部及发包人审查通过。

8.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90天,工程承包人应向监理部及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报告;

(2)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见附件1);

(3)发包人或监理机构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4监理部接受工程承包人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在28天以内通知承包人,否则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发包人单位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8.5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承包人、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

(3)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 (4)对合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8.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发包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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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外,其余六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发包人单位。 9.其它

9.1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编制按大任水库有关竣工资料整编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9.2各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由承包人制定并报送监理部及发包人单位审查确定。

9.3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一、原始资料

(一)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 (二)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三)重要地质勘察资料; (四)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五)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测定、试验原始记录; (六)重要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七)工程观测原始记录。 二、重要文件

(一)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 (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三)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

(四)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证资料; (五)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六)各种观测控制标点的位置图和明细表; (七)设备、备品、专用工具、专用器材清单; (八)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 (九)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 (十)重要咨询报告(发包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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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水库航运、过坝、迁建赔偿、征用土地等协议或批准文件(发包人提供); (十二)工程管理范围地界图表(发包人提供); (十三)经上级批准的工程运用规划(发包人提供)。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组)查阅;竣工验收后,应作为竣工资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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