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七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转学、转专业、编级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审查依据最终编入年级、专业进行。所欠课程学分(含不及格课程学分及未修课程学分)低于10.0学分(含10.0学分)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设计。

第七十二条 对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毕业时仍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欠课程(含不及格课程、未修课程)学分低于20.0学分(含20.0学分)的做结业处理。

第七十三条 结业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结业时已在校学习年限)回校补足所欠学分,合格后随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但对于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结业生回校补学分,需于每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安排其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七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所修学分数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七十九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毕业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八十一条 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只因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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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为2005年9月施行的《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的修订稿,修订稿对原规定的第十二章学士学位授予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经2010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规定自2010届毕业生(五年制专业2005级、四年制专业2006级、二年制第二学士学位班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 专科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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