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稿)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实践“实事求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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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所属学院请假,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天津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予注册,但必须从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一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经校医院诊断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复查确诊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十一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入学申请寄至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通知的时间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工作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证明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无注册证明章的学生证无效。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缓交手续,方可注册。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所缺课程按旷课计。

(二)超过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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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本科生基础学制分为四年制和五年制两种,四年制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学年,五年制为四至七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基础学制为两年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学年。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八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础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大学本科生主辅修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合格的课程成绩记入《天津大学辅修专业成绩总表》。 第二十一条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证明的条件:

(一)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二)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三)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课程性质分为: (一) 必修课 (二) 选修课

第二十三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天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的选修课程,开课后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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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时退选、改选者,如不参加结课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并完成各门课程要求的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体育课程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经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二十八条 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申请自学取得学分按《天津大学允许优秀学生自学取得学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学校采用“绩点制”方法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和成绩同时记入《天津大学学生学习成绩总表》,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按10%~20%计入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一) 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二) 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 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 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十二条 凡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重修考试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重修。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分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其缺考课程随其他年级正常班重修,不得随重修班重修,不得参加重修班考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随正常班重修机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转为试读生。违纪或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注册后所选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三十七条 评价学生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与百分制的关系是:

成绩 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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