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新版) - 图文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第三百七十五条 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当具备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三)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 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 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者仰卧,应当面向行进方向。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

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当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者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当有标志或者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 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必须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

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6.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七十七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 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三百七十八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当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第三百八十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 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三百八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 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 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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