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量。

五、无论抽查检斤或全部检斤,都必须作出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连同过秤码单、现场作业记录一并留存备查,不保留原货。属情况严重、现场条件允许的,可保留原货备查。

第三十五条 接收单位对散装运输的粮食,必须全部检斤,作好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连同过秤码单、现场作业记录等单证,一并保存备查,不保留原货。

第三十六条 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短件亏量、包装破损、严重撒漏、被盗、水湿霉坏、有毒物污染、装载不良等事故造成粮食损失,以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标准,粮食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装不符合或未接到“检验证书”等情况,接收单位应会同到站(港)货运人判明原因,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货规》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办理索赔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

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取得到站(港)的普通记录或其它旁证材料,并在卸车、船次日起三天内,将事故损失情况,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发运单位。发运单位要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三天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接收单位。如派人前往查明处理,则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五天内直赴接收单位。如超过上述期限,发运单位既不答复,又不派人处理,即视为无异议,由接收单位据实处理。

三、凡属不在到站(港)受理索赔范围的集体或个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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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的责任,由接收单位取得到站(港)开具的并经承运人签署的证明材料,及时与发运单位联系,由发运单位向承运人追赔结案。

第三十七条 卸车、船时产生的地脚粮,接收单位应及时处理,质量完好的过秤计数,并入原批。

第三十八条 接收单位对错发或无计划发来的粮食,为保护粮食不受损失,应先卸下妥善保管,并积极联系,查明处理,不得原车、船退回或隐瞒不报。

第六章 粮食中转

第三十九条 省间粮食运输需在途中转换运输方式,承运部门不办理联运的,由粮食部门在转换运输方式地点设机构办理中转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发运单位在中转站(港)所在地设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二、接收单位在中转站(港)所在地设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三、中转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负责办理中转业务。 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都应核定合理的中转费用标准,以利中转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十条 省间粮食运输转换运输方式地点在发运省(区、市)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发运方的最后发粮点,在接收省(区、市)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接收方的最初收粮点,由于交通运输条件和粮食合理流向要求,需在发运或接收省(区、市)行政辖区以外的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而中转粮食部门又不能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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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务,可由发运方或接收方自设机构办理中转。由接收方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即为最初收粮点;由发运方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即为最后发粮点。

第四十一条 粮食中转单位同时兼有发运和接收的职能,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中转单位除应按本《规则》第四、五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工作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中转单位须设专职检验人员,严格把好中转粮食质量关。对中转粮食质量要逐批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粮食,要及时与原发运单位联系处理,不得坏来坏转,扩大损失。

二、中转单位须对转出粮食数量负责,设专人监卸、监装,认真检查来粮包装、缝口质量和定量包是否足量,发现包装破损时,应及时修补、整理,破损严重的要更换包装物,不准破收破转。产生的地脚粮要另备包装物灌成标准定量包随原批转出,并在麻袋缝口做出明显标识。

三、对暂存待转的粮食必须妥善保管,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雨湿、被盗等事故。

四、卸车、船后或发运完毕,监卸(装)人员必须在“发运、接收粮食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定期与发运、接收单位核对接转数量。

第四十二条 中转单位或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的粮食。

第七章 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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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粮食运输全过程,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粮食待运阶段:发运单位的粮食在进入最后发粮点的车站站台、港口货运码头或发运单位的专用线、专用码头,堆码成货位到装上车、船,但车、船尚未开动为第一阶段,即粮食待运阶段。

二、粮食运输途中:车、船从发运单位最后发粮点开动后,到达接收单位最初收粮点的车站、港口或接收单位的专用线、专用码头,但承运部门尚未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为第二阶段,即粮食运输途中。

三、粮食运达后:接收单位在到站、港或专用线、专用码头,已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卸下车、船经检斤验质,堆码成货位为第三阶段,即粮食运达后。

第四十四条 “最后发粮点”和“最初收粮点”的定义: 一、最后发粮点:是指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粮食装上车、船,不在转换运输工具,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最初收粮点的发运车站、港口。

二、最初收粮点:是指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最初接收发运单位粮食的到达车站、港口。

第四十五条 粮食在运输过程中,发运、接收、中转各方的责任划分原则是:待运阶段发生的费用及粮食损失,由发运单位承担或负责查明处理。运输途中发生的粮食损失,由接收单位会同承运部门和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确认属于承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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