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一)包装粮食装铁路棚车、敞车时要铺垫车底,如用装过煤炭或其它易污染包装的铁路敞车,清扫后仍要五面铺垫(即车底及四边)。

(二)散装粮食,车、船均要五面铺垫,用四边铺垫物把顶部包严,加固后再盖上篷布。

五、装车、船的其它注意事项:

(一)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二)用输送机装粮包时高度要适宜,并由专人堆码,不得抛、摔粮包。

(三)用吊杆吊装粮包,要使用网兜,不准吊麻袋“马耳”。 (四)粮包要包口朝里,堆码整齐,不准乱扔。装车、船作业中遇有破、漏包,必须调换或修补后,方可装上车、船。提倡继续推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

(五)包装粮食装铁路敞车,车顶部必须起脊,并用绳网加固;铁路敞车散运粮食,要用缝好包口的定量包不少于120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并捆绑牢固。为防止雨季期间雨湿霉坏粮食,运距在500公里以远的,每车必须苫盖三块质量完好的篷布。

包装粮食装铁路棚车,粮包与车门保持一定的距离,关严门窗并施封。

(六)装船后要将舱盖关闭严密并施封。

(七)粮食发运完毕,须在“发运粮食原始登记簿”(见记录表式一)据实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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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货明细表(见附件二)是粮食运输办理交接、结算手续的重要原始凭证。装车、船后,按所装粮食品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包装物、铺垫物等项目,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按每车,水路运输按每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一式六联),要逐项填定,字迹清晰并认真审核,切实做到单货相符,不准错填、漏填,并加注所运粮食的任务性质。发货明细表的三、四、五联应和“检验证书”、运单一起随货同行,如因故未能随货同行时,应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发电报或电传通知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运单位在取得接收单位同意后,可以按发运粮食的实际价值参加货物运输保险或铁路保价运输。保险费用由粮食接收单位负担。

第五章 粮食接收

第二十九条 接收单位须在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执行前,与有关站、港货运部门核对计划,提前做好场地、仓库、机械、器材、车辆、劳力等接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接收单位对已超过承运部门规定的运到期限,而粮食仍未运到时,应向到站、港提出查询,并按铁路、交通部门的《货规》有关规定,向到站、港核收逾期罚款。经查询仍无着落,应按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及时提出索赔。由于超过运到期限或中途换装等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粮食霉坏变质或受到其它损失时,也应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按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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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结案。

第三十一条 接收单位因场地、仓库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按原定运输计划的到站、港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或接收单位时,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粮食运达后监卸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卸人员的职责是:

一、运粮车、船到达后应认真检查车、船的门、窗、舱盖施封,车、船布苫盖情况,有无漏雨、水湿、被盗、污染等异状,与站、港货运部门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有事故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

二、卸车、船前要清扫场地,站台、码头、专用线、通道及装卸机械等处铺垫严密,防止损失粮食,不准用粮车篷布和铺垫物铺垫场地。

三、卸车、船时,应按一车、船(大船按舱)分卸,分别堆放,并按承运部门规定的时限卸完,做到随到随卸,不压车、船,不压站、港,必须将车、船所装粮食卸清、扫净。

四、卸车、船后应与发运单位的发货明细表和运单上记载的品名、件数、重量等认真核对,查清有无多包、短件、包装破损、撒漏、亏量等情况。同时,应检查包装物质量、缝口是否符合标准以及铺垫物数量。

五、发现粮食遭受污染、水湿、霉坏变质、严重撒漏及虫粮等情况,应将好、坏粮食分别堆放,严禁好坏混杂。同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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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理,积极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六、粮食接收完毕,须在“接收粮食原始登记簿”(见记录表式二)据实登统。

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在月度粮食运输计划确定的到站、港或专用线、专用码头卸车、船后立即进行点件检斤,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就地检斤,而需转运到同一城镇的库、厂、站再检斤时,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计量用衡器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卸车、船作业前校验准确。

第三十四条 接收单位对装定量包的包装运输粮食,可采取抽查检斤的方法计重:

一、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抽检计算单位。抽检定量包不得使用地中衡等大型衡器。

二、挑选不破不漏、缝口良好的作为抽检样包。抽检率:火车、轮船为5%;帆船、汽车为15%。

三、一个计算单位内,破、漏包超过10%的即视为非定量包,须全部检斤,扣除运输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四、抽检的样包,每包重量平均差异超过0.5公斤的,该计算单位即视为非定量包,须全部检斤。每包平均差异未超过运输定额损耗的,即可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重量的依据。抽检的样包,每包平均差异虽超过运输定额损耗,但未超过0.5公斤的,应再重新选样包检斤,抽检率为:铁路、轮船10%,帆船、汽车20%。两次抽检结果不一致时,按两次的平均数计算该计算单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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