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问题

1.提问:比较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比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的要求、法律地位、投资人承担责任方式、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适用的法律等方面的区别。

3、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在资本的来源、出资者、设立依据、投资者责任承担、设立条件等方面的区别。

4.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分类、股东责任、性质、是否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组织机构、发行债券、规模、设立原则、股份转让、发行股份、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5.比较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特别议决事项。

6.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长的产生、任期、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7.比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任期、会议的召集。 8.比较国内有限公司和外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投资领域、外方出资要求。

9.比较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设立方式、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10.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方式、成立时的审批期限、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方式、经营管理机构、利润分配方式。

11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外商出资比例、利润和亏损分配比例、出资期限、经营期限、保险。 12设立一人公司的优势

案例

CASE 1

某校建在一片居民区内。一天,校长发现学校围墙被扒开一豁口,约20平方米的地基被居民王某占用欲建住房。校长前往干涉,并拿图纸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王某家人殴打校长致伤。学校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退回占用的地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赔偿医疗费用 CASE 2

2006年7月1日,北京的肖先生购买了一张南方航空公司20∶10北京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机票,但他到达机场准备登机时却遭到了南航工作人员的拒绝。肖先生说当时对方告诉他这架飞机只有200个座位,而航空公司在卖票时考虑到会有一些乘客买了票不登机造成飞机座位空出,于是就多卖了几张,但现在飞机已经满座了,因此只能将他改签到下一个班次。之后肖先生被改签到了几个小时后离港的CZ3110号航班上,做为补偿,南航也将他的机票从经济舱免费升为了头等舱。但肖先生说,自己的行程因为机票的事情被全部打乱了。 肖先生认为南方航空公司隐瞒了机票超售的事实,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导致自己在机场延误了近3个小时,为此他将南方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南航公开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分析:1.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机票超售是最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先进做法,目的是为了确保飞机座位的充分利用,减少航空公司的损失。但是肖先生却说,航空公司明知存在超售情况,应该及时告知,乘客有选择的权利。 对此航空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解释说,目前有关部门没有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告知,再加上竞争需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自然也不会向乘客一一告知。南航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民航总局已将机票超售作为航空旅行常识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旅客可以通过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查阅有关超售的说明,对此一些经常乘坐飞机的旅客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2.有乘客认为,通过网络告知的渠道太窄,应该多渠道发布。中国消费者协会

的代表也表示,让乘客通过民航总局的官方网站了解超售的情况不太现实,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进行必要的说明。3.对于原告肖先生提出的双倍赔偿机票款的诉讼请求,南航代理律师表示《中国民用航空法》没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只规定了旅客因超售造成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而他们也已尽到了这方面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再对原告进行赔偿。4.但是肖先生认为,改签航班以及升舱的行为只代表航空公司履行原来的合同义务,不能够免除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明知道超售机票有可能导致乘客登不上飞机,但没有进行明确的告知,侵犯了肖先生的知情权,并造成肖先生延误近3个小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支付肖先生违约赔偿金1300元,同时驳回原告肖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6. 对于该判决,被告南航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但要和公司商议后再考虑是否上诉,因为机票超售引用的是国际惯例。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专家说,国外允许航空企业超售机票不假,但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个前提是充分地告知,第二个前提是充分的赔偿,这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7.本案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目前国内在机票超售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说明:旅客购票前无人告知、旅客登机时间得不到保障、旅客无法登机后救济措施不完善。为此法院向民航总局和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机票超售的相关制度,航空乘运人向旅客公示的办法和对不能登机者的具体赔偿标准。深圳航空公司最新版《航空服务指南》中规定,因航班超售导致旅客无法正常登机的,航空公司将优先为其安排后续航班座位,由此造成机票差额全部由航空公司承担。他们还将根据旅客滞留时间长短给予最低200元,最高免票的补偿。 CASE 3

1996年9月10日的下午,年满16周岁的青年学徒工李某骑车下班,行至当代商场东侧,将正在过马路的王某(女,现年60岁)撞到,王某当即昏迷,不省人事,经医院诊断为颅内损伤,造成终身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王某的家属要求法院责令李某赔偿其母亲住院期间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费等共计3000元,以及后续的治疗费、护理费一万七千元。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被撞伤确是李某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但是李某已满16周岁还不满18周岁,王某的损失是否由李某来承担?

分析:审理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李某尚未满18周岁,但已经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作学徒工,其劳动收入除了可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水平之外,还稍有结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李某赔偿原告2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300元,待李某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 CASE 4

中学生甲(男,17岁,中学在读)迷恋打电子游戏,有一个星期天打了一上午电子游戏,钱也花光了,但是还想打。老板乙说,听说你们家有那根雕,你给我拿来一个,我给你100块钱的硬币。甲的父亲是个艺术工作者,甲是个中学生,心想一块破木头能值100钱,反正家里多的是,于是趁父亲出差从家里偷拿了一个,心想回来跟父亲解释解释,他是不会生气的。于是甲以100元钱将家中的一个根雕卖给了游戏机店老板乙。甲的父亲出差回来后,得知情况,非常生气,并表示根雕不卖,是自己的参赛作品,要求乙退还根雕。为此,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问甲和乙买卖根雕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分析:原告甲只有17岁,未参加社会劳动,还是在校学生,应当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智力发育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复杂的民事活动,如买卖艺术品这样的买卖行为显然是超出了其认知水平的,因此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才能进行。所以,法院判定

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 CASE 5

刘甲的儿子刘乙很有绘画天赋,年仅六岁就在市区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获奖。为此,当地晚报曾做了专访。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就给刘乙去信,信中说该出版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乙能寄来几张,出版社将择优录用。刘乙征得刘甲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两幅作品,不过,此后他们一直未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刘甲在书店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有刘乙寄去的两幅作品。刘甲找到出版社,质问其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录用、不支付报酬,并且在作品上未署刘乙的姓名。出版社解释说,刘乙只有六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会享有著作权?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出版社是不给报酬的。问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 分析:著作权是我国民事立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它是指作者以及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本案的刘乙虽然年仅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于法律上纯获利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刘乙对于其智力创作成果享有著作权,并依法可以行使署名权,并获得报酬。对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更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中,未通知刘乙即擅自收录刘乙的作品,并不署著作权人的姓名、拒绝向刘乙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刘乙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CASE 6

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1)于法无据;(2)丁取得房屋所有权;(3)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ASE 7

企业法人甲有净资产(一幢楼房)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100万元;一年前欠丁100万元,但一年前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 分析:(1)丁就楼房售卖款有优先受偿权;(2)若有剩余,乙、丙按债权比例分配 在case6、case7中,三个债权人乙、丙、丁的权利性质已不一样,其中丁已分别取得所有权(例1)与抵押权(例2),故而能从诸债权人中脱颖而出,取得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地位。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一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原则有例外,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 CASE 8

甲有一幢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分析:不能。本例中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权)。依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其实不然。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就本案而言,丙有义务忍受到5年租赁期满才能要求乙搬出(解除合同) CASE 9

1.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录音机委托乙保管,乙应允。3天后,乙拿至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

问:丙能否取得录音机?

2.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问:此时手表的主人为何人?

分析:上例中丙依善意取得而成为手表主人,其当然有权赠与丁。虽然丁为无偿取得,但并不影响丁成为合法所有权人。其后被盗及成为遗失物,亦未妨碍丁享有所有权。 3.某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分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CASE 10

1.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3日,母牛生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51元整。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出151元以抵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拿出2000元以还债;最后余149元返还给甲。

2.甲欠乙10万元,甲以鲜草莓10万斤出质给乙时草莓市价1元/斤左右,并于7月1日交付,约定9月1日前还款。7月5日后,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遂对甲说:“请你拉草莓回去,我看你家汽车不错,不妨送来以作质押。”甲不允,乙无奈,于7月7日卖掉草莓,得款10.2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问:乙的主张及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分析:于法有据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权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保全质物的权利;物上代位的权利;实现质权的权利。

3.甲欠乙债10万元,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保险措施。1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被盗,无任何车辆丢失保险。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分析: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保管质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因此,汽车质权丧失;赔偿甲之损失

4.甲委托乙从机场运输一台进口机床至市区,运费1000元,约定运到目的地即付费。乙运到后,甲不付款,乙就整个机床进行留置。甲提出以价值几千元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乙、乙欣然接受,于是甲将摩托车交给乙。问:此时乙是否仍可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分析:A.留置权人的权利①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②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③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请求权) ④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B.留置权人的义务①保管留置物的义务②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不得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③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5.乙乘坐甲的出租车到市里办事,途中因甲的大意撞伤行人丙。甲欲逃逸,遂催促乙下车并付款。乙误将两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当作十元的人民币交付给甲,甲取钱后即逃走。乙见丙伤势严重,遂将其送至医院,并支出医药费等计2000元。请分析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分析:上述实例存在不同的法律事实,但均构成债的关系。其不同在于:

(1)甲与乙之间的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为债权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目的在于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甲与丙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产生的损害,以便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3)甲与乙之间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的依据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变动,使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人,负有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4)乙与丙(包括乙与甲)之间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定“禁止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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