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进入催收程序后,客户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我行催收系统按照拖欠本息中最早发生违约的一期计算违约天数。客户拖欠款项后,我行清收过程中对原贷款进行了重组、包括重新约定还款计划的,按生效执行的新还款日期计算拖欠天数。
个人违约贷款催收、清收中涉及部分减免本金、利率或罚息的,可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和分行资产保全部审批后,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诈骗或其他触犯刑法、抵押物毁损及发生我行认定其他重大事件导致贷款本息归还不正常时,贷款进入应急催收通道,经办单位须立即上报分行,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应组织制定应急催收措施,包括要求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履行原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视情节直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必要时应采取各项法律手段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意外事故暂时丧失还款能力的客户,在客户确有还款诚意、其未来可支配现金收入仍可预期、重新安排还本付息期限确有助于降低、控制风险等前提下,在综合权衡利弊并合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可与客户协商展期或重组一次(由原经办单位承担调查职责,重组方案须按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或其他监管单位,在借款人违约且催收无效后,在违约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人或监管单位取得联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督促借款人还款,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其在我行要求的时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如催收仍无效或没有好转迹象的,在违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应约见相关单位人员,商议催收和还款计划。对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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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寻求负责部门的协助进行催收。
第十九条 客户违约初期,以总行短信催收和客户服务中心集中电催为主,分行对总行已经催收的欠款客户一般不再重复进行电话催收。分行因其他需要而致电客户时,应避免与总行集中电话催收工作重复,并合理安排电话联系频率、时间、语气和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催收及类似情况的,应保留催收证据,并在催收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将来分析不同催收方式的效果。必要时,可以留存催收电话录音、快递回执等作为凭证。所有诉讼前催收证据应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统一保管,直至移交管理。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贷后检查包括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对分行以及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对下辖经营单位的贷后检查,不包括贷款发放后对借款客户的贷后回访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内容包括:零售信贷业务流程、实施细则、人员配备、岗位设臵和职责、岗位说明或作业指导书、内部转授权、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零售信贷资产质量、零售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评估机构管理、担保额度管理、信贷纪律等。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按照检查的类型分为常规性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按照检查的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常规性检查主要对被检查单位开展的各项个人资产业务的合规性、业务操作规范性、信贷风险审慎性、系统信息完备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常规性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采取抽查样本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零售风险政策、信贷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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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位设臵、人员配备、担保管理、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等内部管理情况。
(三)发放个人贷款的贷前审查、贷时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手续、资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审慎性。
(四)个人贷款资产质量、违约贷款拖欠原因以及相应的催收、保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检查指以防范风险为目的,对被检查单位个人资产的新业务、不良资产或有大幅突增的业务、特定业务、特定品种、指定条件、某一专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点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报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常规性检查的频率
总行每年对不少于20%的分行进行常规性现场检查。其中,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管理状况较差、信贷资产质量较差的分行应加大检查频率。重执行、管理严格、质量表现较好的分行可以减少现场检查,但至少每三年现场检查一次。
分行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个人信贷业务常规性自查和一次专项检查。分行零售信贷自查应按分行现场检查或下辖单位交叉检查形式开展,不得以“下辖单位自查、分行汇总”方式取代。
第二十八条 检查计划的制定
(一)检查单位应收集、掌握个人资产业务管理的情况和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二)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检查计划,必须重新制定新的计划,同时必须满足年度检查范围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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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时间、督导检查范围和方式。
(二)检查单位可根据被检查对象的业务状况和资产质量情况,选择重点检查项目。
(三)确定时间和地点,事先进行资料抽样。其中总行对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由零售信贷风险部主管或指定授权人签发《现场检查通知书》,以“检查小组”形式实施。
第三十条 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参照检查提纲,重点检查业务的规范性和结果及相关质量记录的合规、合法、真实、完整和连贯性。
(二)查阅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管理规定等办法,全面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作详细的记录。
(三)检查小组就检查事实写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四)就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评价意见写出检查报告,及时将检查报告反馈被检查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评价,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的整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反馈
(一)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部门。部分事项需要持续改进的,应结合定期工作报告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或管理优化进展。
(二)总行对分行的零售信贷检查发现合规问题的,分行应视情节轻重对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版)》(深发银[2008]743号)附件4《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认真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罚情况报备零售信贷风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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