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勇:民国边疆政治实践中的“民族自决”之讨论

背景、政治上的“全民政治”之主张,亦被国民政府视为反动力量,多受迫害。根据时人的观察,国家主义所发之声音逐渐减少,影响力亦渐趋微。郭沫若回忆这段历史时曾言:“在上海宣传国家主义的人,如像‘醒狮派’和‘孤军派’,大抵都是我的同学,有过半数和我相识。我知道他们有好些的确是有爱国热诚的,总想用最良的办法来把中国强大起来。他们所想到的最良的办法便是所谓国家主义。‘醒狮派’的人很笼统,他们的国家主义只是一种热情,一种声浪,更具体地说,只是所谓‘内除国贼,外抗强权’的两个口号。”郭的表述基本客观,由于仅有理论上之号召,而无相应的实践策略及与之相匹配的政治、军事力量作后盾,国家主义的起灭历程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很快淡出了一般民众的视野。至于共产主义,尽管遭受国民党所秉承的三民主义之迫害,一度趋于低潮,然则因有一支政治、军事力量之存在,至少能够不时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总体而言,国民政府秉承的三民主义居于主导地位殆无疑议。

然则亦应认识到,正如前述研究中所表明的那样,最初,即便在信奉三民主义者的内部,对于民族自决原则亦有不同之理解,它至少可以划分为两派:一派以上海《民国日报》为中心,对于外蒙古的“民族自决”抱同情态度;另一派以《广州民国日报》为中心,坚持维护中国国家主权权益,反对蒙古自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此二种不同之意见开始合流,双方就“民族自决”问题大致形成了相同的意见,即宣称继承了孙中山之思想,主张“民族自决”,然则在理论上承蓝孕欧“中华民族自决原则”之余绪,坚持民族自决之主体不应是国内单个的民族(比如蒙古族),而应是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之谓。

因有“中华民族或中国民族自决”见解之流播,于理论上还不得不要对这样一个问题做出回应: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明确提出,“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自决权”,现今则否认国内单个民族的自决权,那么,对于此问题又该如何自圆其说?如前所述,国家主义派企图否认蒙古为一民族,进而取消其自决权,在学理上实在难以自洽,在理论交锋中亦难以服人。为此,此一路径断难走通。为化解这一难题,彼时,有国民党人依照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孙中山所言“所谓独立者,对于满清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一语,将其置换为“所谓自决者,对于北京政府为脱离,对于革命政府为联合”;认为,“吾党所以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者,为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而国内诸民族所以不谅解者,其原

因在中国之政府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踞。质言之,所谓承认蒙族自决者,不过承认其脱离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踞的北京政府,与辛亥各省宣布独立以脱离满清政府无异”。[7]亦即民族自决原则之目标在于使中国国内各民族脱离专制政府的压迫,一旦这样的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已建立,则此原则已无适用之语境,是故,当下中国国内各民族更应当讲究联合。

嗣后,亦有论者解释称,孙中山先生目睹西洋民族自决运动的嚣张,深恐其影响及于中国,故亦以之号召国人;中国国民党进一步宣言“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中华民国”,这显见地是一种民族的自救政策。据该论者看来,中山先生提倡的民族自决不仅与苏联所行的民族自决迥异,且亦与西方其他国家所行的民族自决不同:苏联号召的是民族自由分离、自由联合,中山先生亦主张自由,所谓自由系指整个中华民族脱离其他民族压迫以后得之自由而言,中山先生心目中之中国是自由的、统一的中国,而不是各民族自由分离、自由联合的中国;苏联所谓“民族自决”,系以无产阶级利益为前提,非由无产阶级领导之民族运动,绝不为苏联所重视,中山先生的民族自决则以整个中华民族为对象,不偏重某一阶级的利益。

当我们将观察的视角转向彼时的苏俄之际,便会发现,上述国民党人之见解与列宁于十月革命胜利后对民族自决原则的修正原委不无相通之处。彼时,列宁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思想主要服务于推翻沙皇统治、完成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至于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如何实现和运用自决权,列宁只是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设想,这是否与实践互洽,还尚未得知。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布尔什维克政党面临着这样一种情形:它必须践行自己的允诺,帮助弱小民族独立建国。诚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尽管这种主张可以在道义上占据制高点,并由此打击俄国的敌人,但是如此以来必将对新生的苏维埃俄国构成一个巨大挑战,因为这意味着沙皇留下的大量边疆地区将要脱离而去,新生的布尔什维克国家将不得不面临极其不利的地缘格局。然而,设若反对边疆地区自主分离,则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又将难以自洽。后期,列宁本人亦认识到了民族自决原则所带来的理论-实践陷阱,于是,他不得不依据政治实践的需要,反复对“民族自决”理论予以修正。列宁指出,在帝国主义时代,民族自决权是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运动的革命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亦必须承认民族自决权,承认

各民族拥有安排自己命运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要是拒绝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决权,那就是背叛社会主义”;话及于此,列宁突然笔锋一转,继则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族分离不再是自决权的基本要求,而自决是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不言而喻,在列宁看来,民族运动和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一定的时代性和阶段性,对于那些已经完成民族国家构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已不存在所谓的民族自决权问题了;而只有对于同时代的东方阵线的国家、刚刚兴起民族运动的国家而言,才适用于提出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至于建国方式,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应当坚持留在俄国疆界内的各大小民族,亦即被兼并的民族,都享有同俄国分离的充分自由;但同时主张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

通过对比“中华民族自决”见解之提出与列宁关于“各民族联合成一大国”理论之修正,或可更能深刻地体察到,从苏俄(联)到中国,从列宁到孙文(及其追随者们),不同国度的革命家、理论家、思想界都曾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追求民族自决理论,但随后均以政治实践为出发点,对该理论作了适当之调适,各以不同的方式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阐释。彼时,尽管从学院式的理论视角观察,或许“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民族自决”的问题无法自圆其说,但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政府层面,抑或思想界,多认为它是最能表达中国国家利益诉求、维护中国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手段。

如果说,1924年前后的中国思想理论界大多将关注点集中于阐述民族自决原则的积极性的一面的话,那么,迄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愈来愈多的论者开始认识到了这一原则本身所承载的消极性的一面。时人指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固然造就了不少新兴的国家,但也带来了不少隐伏的忧患。尤其对于1930年代的中国而言,边疆民族问题在日本入侵的背景下渐渐地严重起来。想象一下,既然日本人可以扶持一个伪满洲国式的“民族自决”,同样英国人在西藏、苏联人在外蒙古均可以依例次第而行,稍有不慎,“将必然如人身中内蓄的毒疮般,迟早要腐烂开来的!”。基于这种担心,他们多认为,在目下的中国不必过于推崇“民族自决”原则,实际上,“世界上强权依然即是公理”。作为这一观点的注脚,有论者指出,无论是1789年的巴黎革命,还是1917年的十月革命,尽管此二者均以倡言世界主义、利他主义,以解放异民族的压迫为号召,但是在实践中无一例外地奉行了利己主义,所谓“民族自决”,实则是以国家利益之实现与

维护为目标。在一些论者看来,苏联以反对帝国主义为号召,其实质乃是利用民族自决运动来抵抗帝国主义的势力;此外,苏联又是一个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民族自决的口号还可用来召引各国的异见者,尤其是无产阶级分子倾向于苏联,并为其所用。

正是基于“民族自决”原则对中国边疆民族地区所带来的分离隐患之担忧,人们开始尝试性地探讨如何逃逸“民族自决”原则困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彼时的思想界存有不同之见解。主张之一即为告别“民族自决”。当1928年外蒙古政府致电国民政府请求给予蒙古民族以自决机会之际,有论者即建议,国民政府应当郑重宣告承认国内诸民族自决权一语今日已不适用,“否则日本觊觎满洲,英国觊觎西藏,已非一日,藉口民族自决之流弊将不堪设想,岂惟外蒙危险已哉。国民政府不此之图,仅由蒙藏委员会含混答覆,实不无遗憾也!”主张之二则为“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如前所述,这一主张在1924年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的争论中早已有论者提出,且得到了诸多同人的附和。该主张坚持“民族自决”,但又声明,这种民族自决不应是国内单个民族的“自决”,而应是面对帝国主义侵略之际的“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尽管此二者对于如何逃逸民族自决困境持不同主张,但在主观意愿上却是一致的,即均认为中国亟待成为一个民族国家,它所需要的是统一,而不是分裂;并且所谓民族自决,其最终目标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旨归。

如果我们将观察的视野聚焦至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演变上来,适足对上述观点获得更为深刻之理解。从相关文献来看,中国共产党早期并不认为中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事实上,如前所述,由于受到苏俄(联)之影响,中国共产党早期始终坚持赋予少数族群“民族自决”的权利,比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指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只有到了抗战期间,“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话语才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文献当中。[8]1938年9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王明专门驳斥了日本“帮助满洲民族自决”的民族分裂话语,认为满族已经同化,绝没有成立满洲国的必要和可能。他还将彼时日本的侵华与历史上蒙古、满清在中国的统治区分开来,声称前者是异族侵犯中华民族的行为,至于后者则是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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