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材计算及案例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计算及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邵渭洪

第一章 第一节

1、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蕃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发货时,却为每箱24罐,每罐200克,且价格不变。问买方是否应收下这批罐头,为什么?

答案:不能收下。因为:

(1)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海关报关时要作为走私处理;

(2) 实际收货与合同不符,在销售时可能不符合顾客需求而形成滞销。

处理: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合同中的商品品质为合同要件,货约品质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并向卖方索赔损失。

2、我国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

答案:处理:必须接受索赔,因为此交易应定为凭样品与文字说明买卖,依据是: (1)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而且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

(2) 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相似是指成交货物与样品之间只能有微小差

异;

(3) 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4)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货物凭样品成交,货物的质量应该与货

物样品相同,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5) 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2)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

量和规格相符,否则即为货约不符;

教训:(1)大豆作为初级产品,货物质量难以一致,不适宜以样品成交; (2)在销售商品时,不要同时用样品与文字说明两种方式表示商品质量。

3、我国向国外出口一批玉米。在合同中对品质条款作了以下规定: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超过2%时,每超过1%,价格折让5%,不够1%时按比例折算,若货物杂质超过5%,买方有权拒收。

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合同条款不合理,单方面有利于买方。依据是:

1

(1) 合同只规定了对商品品质的减价条款,而没有相应订立商品品质的增价条款; (2) 合同规定若杂质超过5%时买方有权拒收,一旦发生将对我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对策:(1)增订相应的商品品质增价条款; (2)尽量避免订立买方单方拒收条款;

(3)如果必须订立拒收条款,也应从技术水平衡量,选择一个我方能够保证达到的品质标准。 第三节

1、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数量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答案:(1)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包装净重不符合合同规定,即构成我方违约,俄方有理由提出减价处理的要求。我方可与俄方协商,对短缺部分进行补运,则俄方无权拒收我方货物。

(2)如果本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要看合同是否订立溢短装条款。如果有,按合同规定溢短装条款内总量短缺,并不构成违约,买方无权减价与拒收。但如果短缺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溢短装条款,则买方有权对超过部分要求减价处理,并在我方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拒收货物。

2、上海某公司与日商成交出口2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用麻袋装,每袋净重70公斤,总量可以有4%的机动幅度。

问: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袋,最少装多少袋才不违反合同的交货数量规定? 答案:该批货物最少交货数量为200×(1-4%)=192公吨 合1000公斤×192÷70公斤=2743袋

该批货物最多交货数量为200×(1+4%)=208公吨 合1000公斤×208÷70公斤=2971袋

因此,该批货物交货数量应在2743袋~2971袋之间才不违反合同的交货数量规定。 第四节

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1000公吨,合同规定用麻袋装。在装运时,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大豆改用塑料袋包装。

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才为正确?

答案:(1)根据《联合国公约》第三十五条(1)款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

2

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并可拒收;

(2)如果买方索赔,其索赔额为替代包装给买方带来的各笔额外支出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货物储存、运输、拆装和重装的费用以及买方的销售损失;

(3)如果出现包装材料不足,我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

A、 延期交货;B改变包装材料;C减少交货数量;D分批发货;E改为散装形式; 以上措施都必须征得买方同意,见于文字并修改合同与信用证。 第二章 第一节

1、 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口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答案:(1)在CIF大阪价的基础上去掉运费与保险费,即为FOB大连价;

(2)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卖方租船订舱与投保的责任与相关费用转移至买方,但风险转移点未变。

2、 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答案:A公司提出FCA北京价的原因是把风险转移点提前由新港转移至北京,以减少我方风险,并少支付费用,提早收汇。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原因相反。

3、 我方某公司按USD242/MT 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钢材200公吨,我方公司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方来电,要求重新开证,增加金额至50000美元。

问:美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美方要求合理。因为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与采用,并在合同中作明确的规定。由此,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和其他捐税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

4、 我方从泰国出口方进口一批香米,签订“CFR shanghai”合同。货物离港后不久沉没,因泰方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手续,故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谁应承担责任?

答案:由泰方承担责任。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按规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卖方必须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5、 我国某公司于2003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试问:

(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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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为什么? 答案:

(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码头的承运船舶。因为,CIF术语规定,当货物在指定

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2003年4月15日。因为,CIF术语是装运合同,卖方按合同

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第三章 第一节

1、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爱尔兰出口一批货物,按FOB贸易术语成交,每公吨1200美元。在装运前夕,买方因派船有困难要求我方代订舱和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62%和0.04%,按CIF发票总值的110%投保。海运运费为每公吨15美元。试问其单价应如何调整?应用何种贸易术语?价格是多少?

答案:

(1) 应改成以CIF贸易术语成交;

(2) 单价应在FOB贸易术语基础上加上保险费与海运运费; (3) CIF价格=(FOB+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1200+15)∕【1-1.1×(0.0062+0.0004)】 =1215∕【1-1.1×0.0066】 =1215∕【1-0.00726】 =1215∕0.99274 =1223.89美元∕公吨

2、我对外报价为CFR纽约,每公吨2500美元。客户要求改为CIFC 5%纽约,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4%,按CIF单价的110%加成。请计算CIF 5%是多少?

答案:CIF5%价格=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佣金率) =2500∕【1-1.1×(0.5%+0.04%)】∕(1-5%) =2500∕【1-1.1×0.0054】∕0.95 =2500∕【1-0.00594】∕0.95 =2500∕0.99406∕0.95 =2647.30

3、某商品出口价为CFR New York USD2000 PER M/T,按110%投保,保险费率为5%,求CIF价是多少?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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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000∕(1-1.1×5%) =2000∕(1-0.055) =2000∕0.945 =2116.40 第二节

1、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以人民币对外报价:RMB¥500 Per Roll FOB Shanghai ,若外商要求改报美元,应报多少?已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为:USD100=RMB¥805.62/807.36(买入价/卖出价)

答案:如果我方出口商品的底价是人民币,需要改为外币对外报价,应按“买价”汇率折算,其公式为: 外币数=人民币数/【汇率(买价)/100】 = RMB¥500/(805.62/100) =500/8.0562 = USD 62.064

2、某公司某种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3000 per m/t CFR Yokohamma。现应外商要求改为以美元报出,应报多少?

已知汇率:£100=RMB¥1341.16/1346.53(买入价/卖出价)。 USD100=RMB¥805.62/807.36(买入价/卖出价)

答案:由一种外币折算成另一种外币对外报价,只要先以买入价求出双方汇率,然后与原报价数相乘即可。£=1341.16/805.62=1.6648 USD

£3000=1.6648 USD×3000=4994.4 USD 第三节

1、某公司FOB成交一批货物,总值为80000元美元,出口成本为520000人民币,原材料外汇成本为56000美元。换汇成本为8.3。试求:该批买卖的盈亏率、外汇增值率。

答案:盈亏率=(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外币折算成本币)-出口总成本(本币)】/出口总成本(本币)}×100% ={【8.3×80000-520000】/520000}×100% ={144000/520000}×100% =27.69%

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CIF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CIF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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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0000-56000】/56000}×100% ={24000/56000}×100% =42.86%

2、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为每打60美元CIF香港,若该批货物的运费是CIF价的2%,保险费是CIF价的1%,现改报FOBC3。试问FOBC3价应报多少?

答案:FOBC3=【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F】/(1-佣金率) =【60×(1-1.1×1%)-60×2%】/(1-3%) =【60×(1-0.011)-1.2】/0.97 =【60×0.989-1.2】/0.97 =【59.34-1.2】/0.97 =58.14/0.97 =59.94美元

3、上题中,若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380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合计为每打15元人民币,试求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USD100=RMB827.36)

答案: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本币)/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外币) =(380+15)/(59.94-60×1.1×1%-60×2%-59.94×3%) =395/(59.94-0.66-1.2-1.7982) =395/56.2818 =7.018人民币/美元

盈亏率=(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外币折算成本币)-出口总成本(本币)】/出口总成本(本币)}×100% ={(8.2736×56.2818-395)/395}×100% ={70.6531/395}×100% =17.89%

4、某外贸企业与英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500公吨,每公吨450美元CFRC2%利物浦,海运运费每公吨29美元,出口收汇后,出口企业向该英商汇付佣金,试计算:该出口企业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多少人民币;该出口企业的外汇净收入为多少美元?(按当时中行牌价:100美元=801.45/803.15人民币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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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佣金=含佣价×佣金率×成交数量×外币买入牌价 =450×2%×500×8.0145 =36065.25人民币元

外汇净收入=( CFRC2-运费-佣金)×成交数量 =(450-29-450×2%)×500 =(450-29-9)×500 =412×500 =206000美元 第四节

上海五金进出口公司从美国杜邦公司进口不锈钢板二千公吨,规格2.0*1000*2000M/M;美方报价每公吨200美元FOB洛杉矶,即期信用证付款。已知:洛杉矶至上海12级裸装货,每公吨运费为80美元,海运保险费每公吨为2美元,FOB费用定额率为10%,进口关税税率为30%,增值税率为17%,汇率为8.02:1,如果国内市场销售价为4500元人民币,试计算其成本利润率与总利润额。

答案:进口关税=(FOB+运费+保险费)×适用进口关税税率 =(200+80+2)×30%=84.6美元 合人民币=8.02×84.6=678.492元

进口增值税=(FOB+运费+保险费+进口关税)×适用进口增值税税率 =(200+80+2+84.6)×17%=62.322美元 合人民币=8.02×62.322=499.82244元

进口成本= FOB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货物国内总费用+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进口成本=8.02×200+80+2+8.02×200×10%+678.492+499.82244 =1604+80+2+160.4+678.492+499.82244 =3024.71444人民币

成本利润率=【(国内市场销售价-进口成本)/进口成本】×100% =【(4500-3024.71444)/3024.71444】×100% =48.77%

总利润额=单位利润额×进口商品数量

=(国内市场销售价-进口成本)×进口商品数量 =(4500-3024.71444)×2000 =1475.28556×2000=295057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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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二节

某单位有一批一般货物,重量100公斤,体积1200000立方公分,要求从北京运往巴黎,问运费是多少?

已知北京至巴黎运价为:单位 CNY(人民币) M 200 N 29.69 Q45 24.41 Q300 22.33 请计算其航空运费

答案:该批货物实际毛重为100公斤

该批货物体积重量=货物体积/0.006(立方米/千克) =1200000/6000=200

该批货物实际毛重与体积重量均超过45千克,应按Q45运价计算,并按实际毛重与体积重量择高计算运费

该批货物运费=24.41×200=4882元人民币

该批货物运费较高重量分界点较低运价计算=22.33×300=6699元人民币 按两者较低航空运费收取,为4882元人民币。 第三节 1、

合同订明装运期为八月,卖方于8月2日把货物装上船,取得8月2日签发的提单,并在规

定装运期终了以前于8月24日持所有必要的单证,向银行结汇时遭到拒付。你认为银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答案:银行有理由拒付。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因此,此案例卖方必须在8月23日前交单。

2、 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冷冻品合同,规定1999年4~9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至8月5日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答案:此为典型的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从表面上来看是无法看出的,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议付是没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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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但是买方如果他有真凭实据或者真正造成了他的损失的话,可以去法院申请止付令而令银行拒付货款。

买方去法院申请止付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 赔偿损失。 我方失误:

(1) 不能倒签提单,可延期装运同时向买方申请修改信用证并支付罚金;

(2) 不能在8月7日同船又装运50公吨。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第五节

1、 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 箱,每箱体积为20CM×30CM×40CM,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答案:“门锁” 每箱体积为20CM×30CM×40CM=0.024立方米 “门锁” 每箱为25公斤=0.025公吨

按W/M运费计收标准两者取其高为0.025公吨 “门锁” 100 箱运费=443.00×(1+30%+10%)×100 =443.00×1.4×100 =62020港元

2、 某商品纸箱装,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0.05立方米,原报价每箱30美元FOB上海,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2某港口。问在不减少收汇额的条件,我方应该报价多少?(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费率为200美元,到某港加收港口附加费10%)

答案:

某商品每箱毛重30公斤=0.03公吨 每箱体积0.05立方米

按W/M运费计收标准两者取其高为0.05立方米 运费=200×(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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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元/纸箱

CFRC2=(FOB+运费)/(1-佣金率) =(30+11)/(1-2%) =41/0.98 =41.84美元/纸箱 第六节

1、 我方出口某商品,外方要求报CIF维也纳价。 问:我方可否报此价格?为什么?

答案:如果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则不能报CIF维也纳价。因为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需要卖方承担进口国内陆运输的责任并负责保险。

处理:此案例可报CIF汉堡或CIF维也纳价。

2、 我方出口某商品,合同与信用证规定:多式联运,禁止转运与分批。我方在备货完毕后,于合同规定装运期限内将货物用火车运至装运港装船出运,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到议付行议付,遭议付行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与分批,而货物用火车运至装运港装船出运违反此规定,因此视为单证不符而拒付。

问: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议付行拒付理由不成立。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二十三条b款规定,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条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条船只的行为。本案例货物用火车运至装运港装船出运并不违反合同与信用证规定:多式联运,禁止转运与分批。

第五章 第一节

我方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上海,并投了货物运输险。但船公司却把货物卸在广州黄埔港,再用火车运到上海,结果在广州至上海运输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问:此案例如何处置?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因为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履行告知、保证和违反诚信原则的处分义务。本案例投保人更改了目的港,如果不告知保险公司,即已违反诚信原则;如果已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由于改变目的港而增加的广州至上海陆上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损失。 第二节

1、“福罗里达”轮满载货物从法西尔港驶往波士顿,航行途中遇到遭暴风雨袭击而严重损坏的“天惠”轮。“天惠”轮满载货物与旅客,由于船体漏水,时刻面临沉船危险。为了救助“天惠”轮上的旅客与船员,满载的“福罗里达”轮两次将船上的货物抛入大海。事后,“福罗里达”轮宣布共同海损,但货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福罗里达”轮上诉至美国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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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此案?为什么?

答案:根据各国《保险法》与《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应该具有以下条件:

(1) 船舶确实遭遇危险;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自动的和有意识的; (3) 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常性质的; (4) 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本案例美国海事法院判决“福罗里达”轮败诉。因为: (1)“福罗里达”轮并非确实遭遇危险;

(2)“福罗里达”轮损失属于救他损失而非自救损失。 正确处理:

“福罗里达”轮救助损失应由“天惠”轮承担,并作为该轮的共同海损而由该轮各方承担。

2、有一货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大火被扑灭。事后,该货轮所载货物损失情况如下:

(1) 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但无火烧痕迹; (2) 4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 (3) 300箱已着火,但已扑灭,有严重水渍痕迹; (4) 200箱已烧毁。

问:以上货物损失如何赔偿?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案:根据各国《保险法》与《海商法》对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解释,对以上损失划分如下:

(1) 500箱为共同海损;

(2) 400箱受热烤火熏损失为单独海损,水渍损失为共同海损; (3) 300箱为单独海损; (4) 200箱为单独海损。

以上损失,共同海损由船舶方、货方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由由受损方单独负担。

第三节

1、 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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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无法卸载,海轮停靠泊地三周,致使花生糖全部潮解软化,失去商业价值,由此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理赔。因为:

(1) 投保罢工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罢工险条例,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而花生糖潮解软化为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2) 投保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险别除

外责任第4条规定,由于被保险货物的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中,而花生糖潮解软化为货物特性所致;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七条(1)款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

的运输,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由此,该损失由买方负责。

2、 某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遇到大雨,而使货物遭到水渍损失,由此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理赔。因为:

投保水渍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条例,其承保范围除全部损失外,还包括由于意外事故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而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遇到大雨,而使货物遭到水渍损失,不在其承保范围内。

3、 我方以FOB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在接到对方装运通知投保后,一直未收到货物。 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条例与除外责任条款规定: (1) 如果是由于卖方错发错运或未发货,在合同索赔期内可向卖方索赔; (2) 如果是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引起货物丢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3) 如果投保一切险,外来风险(如被盗)引起货物丢失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4) 如果是运输延迟,买方在六个月内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间损失;

(5) 如果投保交货不到险,买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任何原因引起,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开

始,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全部损失。

4、 我方以FOB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外方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仓至轮” 险。 问:我方是否可答应外方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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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能答应。因为:

(1)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条例规定,FOB进

口,我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不包括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至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的风险。

(2) FOB进口我方保险公司采用预约保险形式,保险生效时间,从我方转发卖方装船通知至保险公

司时开始,由此,我方保险公司无法承保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至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的风险。 第四节

我方某公司以FOB价从德国空运进口精密仪器一批,投保航空运输险。在空运途中遭遇暴风雪,飞机激烈颠簸,致使精密仪器多台损坏。为此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航空运输险,其承保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空运途中遭遇暴风雪,飞机激烈颠簸,致使精密仪器多台损坏为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六节

1、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此题不合适在此章做)

(1)抽查20箱,发现其中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只收998箱,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2、

我对外出售商品一批,原报价CIF××港,23500英镑,按照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

争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7%,后来客户要求改报CFR价。

试问,在不影响收汇额的前提下,正确的CFR价应该报多少? 答案:CFR=CIF-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费率×CIF×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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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500×110% =180.95

CFR=23500-180.95 =23319.05英镑 第六章 第一节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外方拟采用汇票、本票与支票三种票据付款。 问:我公司应该选择哪一种票据?为什么? 答案:我公司应该选择汇票。因为: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与我国《票据法》第73条和第82条规定,本票为自付票据,支票为他付票据,我方银行难以对本票、支票进行真假辨别,并难以防止外方恶意透支。

根据《英国票据法》与我国《票据法》第二章规定,商业汇票为自制与自我签发票据,可以承兑、背书、转让、贴现、拒付与追索,不用进行真假辨别,没有恶意透支,最能反映票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最集中地体现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项经济功能,从而成为票据的典型代表,成为国际贸易双方进行货款结算的首选。

第二节

1、 付款交单60天到期时客户破产倒闭,出口商此时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可以挽回与减少损失? 答案:

(1) 根据付款交单托收程序,付款交单60天到期时票据应在代收行,此时货物所有人仍为出口人,

出口商应立即通知银行将提单交予我方代理人,我方代理人提货后应立即对货物进行存仓、转售或拍卖,以尽量收回货款,减少损失。

(2) 如果此时票据不在代收行,而被进口人借走,此为银行自我风险,与出口人无关。此时,出口

商应向代收行提出交涉,即可获得索赔。

2、 某企业分别出口三批货物,三个合同各规定以D/P即期,(2)D/P30天,(3)D/A30天付款。设寄单邮程为7天,托收日为8月1日,如果不计银行合理工作时间,问这三笔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交单日各为何日?(制表答题)

答案:托收方式 提示日 承兑日 付款日 交单日 D/P即期 8月8日 8月8日 8月8日 D/P30天 8月8日 8月8日 9月7日 9月7日 D/A30天 8月8日 8月8日 9月7日 8月8日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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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货物包装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随即开出信用证,A公司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包装条款上没有要求外套麻包,A公司即于合同装运期内将不套麻包的货物全部发出。随后,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该行押汇后将全套单据邮往香港索偿,整个过程并无异常。一个星期后,接香港B公司来电称,由于货物没套麻包,不能接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问:香港B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3条a款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由此,信用证付款,应执行单证相符原则,与合同无直接关系。因此,香港B公司以货物没套麻包为理由要求退货,实为无礼要求。

(2)由于货物价格中包含有麻包的费用,货物没套麻包,上海A公司应退回香港B公司麻包费用。

2、 某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因某些原因无法按信用证要求如期出口,故去函要求国外进口商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但遭到拒绝,并随后以我方违约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国外进口商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此案例必须结合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来裁决: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因此,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原合同吻合,则进口商有权拒绝修改信用证。此时,出口商延误交货或拒绝交货,则为违约,必须理赔。

(2)

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原合同不吻合,则出口商没有强迫接受的义务,而进口商则无拒绝修改信用证的权力。如果进口商拒绝修改信用证,出口商可以所开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不符为由拒赔。

第四节

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出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并申述理由。

答案:(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九条d款规定,信用证修改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买方未能如约开出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有权拒交货物。

(2)国际商会自1983年起,就将备用信用证确定为一种信用证,并明确可以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卖方开出一份其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后,如果卖方拒交货物,备用信用证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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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支付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3)教训:卖方不该单方开立备用信用证,而应该同时让买方也开立不开证即罚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这样,就不会出现以上结果。

第五节

我国出口方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方,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我出口方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方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方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方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方,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方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也遭到退票。我出口方遂以货物已被进口方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方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的50%的货款。进口方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方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二条规定,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因此,当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遭到退票后,我出口方无权以货物已被进口方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方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的50%的货款。 (2)教训:

A、 同规定的支付方式错误。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付款日期应该相同,否则就会出现交单

不全额付款的现象;

B、 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信誉是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因此,我方必须严格审查信用

证开证银行的信誉,对于我方不能接受的信用证开证银行,或者要求进口商撤换,或者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第六节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不管合同中是否有开证日期,在这笔交易中是进口方违约。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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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顺序,以便支付价款。因此,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所谓按时开立信用证,一是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二是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买方也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据此,如果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教训:出口方应该把开证时间明确写入合同,并规定违约责任,或要求买方开立不开证即罚合同金额10%的备用信用证。

第七章 第一节

1、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答案:卖方拒赔合理。因为:

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即装船地商检报告为交货质量与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无复验权。

2、 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CIF槟城。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转销美国,其后买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答案:买方无权索赔。因为: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方做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即表明买方已接受货物。而马来西亚客商将货物转销美国,美国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已与卖方无关。

第二节

1、 有一份按FOB条件出口的合同,出售一批小麦。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以有2%的伸缩度。事后买方实际交货的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仍然少了55公斤。买方以交货数量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卖方退回他已付的货款。请问买方有无权利拒收货物?为什么?

答案: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买卖双方只有在对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而买方实际交货的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补交55公斤货物。

2、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检方式为装运港初验、目的港复验。我方商品经商检合格并获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后装船,但货到目的港经买方检验不合格。为此,买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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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为什么? 我方如何接受教训,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答案:我方是否应该接受理赔要看具体情况分析而定: (1)

如果双方检验差异是由于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不同而产生,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裁决;

(2) (3) (4) (5) (6) (7)

如果买方在复验期过后提出索赔,我方可不予理赔; 向约定检验机构核实买方检验证书的真伪;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运输途中装卸、不适航原因所致,买方应向承运人索赔;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自然灾害、外来风险所致,买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货物自然变化而变质,应由买方自负;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是在买方做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生,我方可不予理赔;

(8)

只有排除以上因素,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货物本身或包装不适合所引起,我方才可接受理赔。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卖方应该做到:

(1)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质量∕数量∕重量的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与复验期限; (2) 重视货物包装,保证货物安全; (3) 尽量投保一切险。 第八章 第一节

1、 某年10月,河南A公司与外方签订一份出口100吨香油合同,交货期为下一年2月。由于当年夏季河南省大面积遭受旱灾长大近四个月,致使许多地方农作物颗粒无收。于是,A公司以此为不可抗力,向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希望免责。外方拒绝了A公司要求,并向A公司索赔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问:外方向A公司索赔违约损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外方向A公司索赔违约损失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合同签约前存在的意外事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且不考虑当事人在订约时是否知道该事件。河南省大面积遭受旱灾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而不是之后,因此此事件不在不可抗力范围之内;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即使发生不可抗力,如果是提交货物,而且标的物是特定物品,又发生灭失,卖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而100吨香油不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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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物品。

2、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数量共6000箱,1月至6月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月至3月,每月装运1000箱,并在银行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登陆,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发运。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问:出口方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为什么? 答案:出口方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因为: (1)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不能根据装运日期后的交单期间的理由而展延;

(2) 第二节

1、 我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出口合同,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100吨腈纶纱,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裁决。在合同履行中,乙公司以腈纶纱质量不合格为由向属地法院起诉我方甲公司违约并要求赔偿。法院受案后通知甲公司到庭受理。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我方不予理睬。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1972年5月14日我方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订购某贵重金属共计八千吨的进口合同,交货期1972年7月至12月,信用证付款。1972年6月7日我方开出信用证,并要求对方交货。外方由于合同标的价格上涨,在要求提高价格未成之后,拒绝交货,拖至1975年2月,以我方信用证过期为由解除合同。我方A公司于197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接受申请并于1975年12月3日做出裁决,确定英国B公司违约,需赔偿中方差价损失57万英镑,英国B公司接受上述裁决。但当我方索偿时,英国B公司已与母公司脱离关系,并无财产,致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问:此案中我方应该接受哪些经验教训?(计3条)

答案:(1)在签订大宗交易合同之前,必须对英国B公司资信情况进行缜密调查;

(2)一旦对方违约,应该及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争端,不能拖延时间以给对方从容应对的机会; (3)申请仲裁后,我方仲裁机构应该及时通知英方法院对英国B公司进行资产冻结,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第九章 第二节 案例1

装运期是一个月,卖方完全可以在台风登陆前装船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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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B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向A复电:接受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本案例A向B发盘: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B向A复电:接受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

案例2

A向B发盘:对虾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9000美元,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于7月22日复电:接受发盘,50%即期信用证50%D/P付款。

A于7月25日复电:收22日电,由于价格变化,收到你电之前,货已售出。据此,B向A索赔违约金。 问:,B能否向A索赔违约金? 为什么?

答案:B可以向A索赔违约金。因为合同已成立。根据: (1)

B7月22日复电:接受发盘,50%即期信用证50%D/P付款。更改付款方式,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法律依据同上;

(2) (3)

A如果以此为理由拒绝,合同即不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2)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A7月25日复电,以价格变化为由而撤盘为非法,所以合同成立。

案例3

10月1日 A向B发盘 10月8日 A向B邮寄撤回通知

10月11日 B收到A的发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10月15日 B收到A的撤回通知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10月11日,B收到A的发盘,并立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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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合同于当日成立。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10月15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因此撤回无效。

案例4

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洽谈一项出口合同。中方于上午十时,以电传向美方发盘,原价为每单位500美元,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各应如何处理方较为妥当?为什么? 1、 马上发现。

2、 下午发现,客户尚未接受。 3、 第二天发现,客户已接受并回复。

答案:(1)如果马上发现。应该立即以电传发出撤回通知,使其同时到达美方,以阻止发价生效。法律依据同上;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1)款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因此,如果下午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该立即以电传发出撤销通知,以解除发价效力;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因此,如果第二天发现,客户已接受并回复,则合同已成立,双方都应该承担履约的法律责任。但我方可与客户协商,允许我方改正错误,但是如果客户拒绝我方请求,则我方只能以此价格出口,否则要赔偿客户一切损失。

案例5

出口商A向进口商B以实盘报价7000吨货物,而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向出口商A订购6000吨的货物。出口商A拒绝接受,B由此向A提出索赔。问:B向A提出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又如果B订购8000吨的货物,而遭到出口商A拒绝,B是否能向A提出索赔?为什么? 答案:少不成立多成立。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购6000吨的货物,是对原发价的拒绝,是新的发价,合同并不成立,B向A提出索赔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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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国际惯例,如果B订购8000吨的货物,其中,7000吨货物合同成立,而另外1000吨作为进口商B的新发价,出口商A有权接受或拒绝,因而,合同成立,B向A提出索赔有理。

案例6

A向B订购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无价格与计算方法,B收到后立即装运。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一个发价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本案例标的物为设备,数量可为一套;价格可以按类似价格结算。因此,本案例发价为有效发价;

(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1)款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B收到A发价后立即装运,即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7

A向B电话发出要约,B不在,由他人转告;B得知后,即打电话给A,表示承诺,A也不在。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2)款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案例8

A向B发报价单,B向A寄回订货单。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因此,只有在A接受订货单后,合同才成立。

案例9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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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H公司必须赔偿第一纺织厂损失。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1)款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本案例4月4日H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加H公司限定的15天有效期,发价截至日期应为4月19日;而第一纺织厂将接受并发货电报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接受有效,合同即成立。

案例10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销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答案:合同不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本案例美国A公司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美国A公司的接受为无效接受、有效发价。

案例11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答案:此笔交易是否达成,要看市场行情的变化。 (1)

如果市场行情对我方有利,我方可以认定国外客户于5月24日复电有效,合同即成立。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1)款、(2)款。

(2)

如果市场行情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认定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有效,合同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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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3)款。

案例12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美商B的要求无理。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四条(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构成发价。本案例,我方是向特定的人——香港中间商A发价,A接受合同才生效。而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是无效的。

案例13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

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是否成立,要看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哪天到达A公司,同时A公司如何应对。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条(1)款规定,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因此,如果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于6月20日当天到达A公司,合同即成立;

同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因此,如果接受通知于6月20日后到达,A公司回复接受逾期,合同即不成立;如果A公司没有回复,合同即成立。

案例14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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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

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本案例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没有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接受逾期。因此,合同成立。

案例15

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于2001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2002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

问: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答案:合同成立。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案例16

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的做法有理。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

案例1:大陆公司A与香港公司B签订一批进口电视机组装配件的合同。合同规定,大陆公司A向香港公司B预付70%货款。在货物进口验关时,海关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上是电视机整件,因此货物全部被海关扣留没收。此后,香港公司B向大陆公司A索赔剩余30%的货款。

问:香港公司B此举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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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香港公司B此举为违法,香港公司B无权向大陆公司A索赔剩余30%的货款。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例香港公司B以电视机整件抵充电视机组装配件,此合同属于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国家海关与外贸管理部门,属于非法无效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履行合同。

案例2:

A公司去年因急需现金,向B公司借款10万美金,并允诺:今后B公司如有困难,一定鼎力相助。今年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A公司借贷遭拒绝,为此B公司状告A公司违背诺言。

问:B公司上诉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B公司上诉无理。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有偿,互相得利。有效对价必须是将要履行或已在履行的,而不是过去履行的。本案例A公司向B公司借款是过去履行的对价,为无效对价,因而不能作为向A公司借贷的法律依据。

案例3:

下列合同哪些为无效合同?为什么? 1、 某君一份销售合同少算十万元。

2、 某君承包某项工程,原计划二个月完工,实际干了四个月。 3、 某君看错了说明书,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 4、 某运输公司因交通堵塞而未能给顾客运输货物。 5、 某君购买住房一套,后因地铁改道而要求退房。 6、 某君要买5 号电池却错买了2号电池。 7、 A公司购买小麦,B公司却寄来大豆销售合同。 8、 某君出售古画一幅,经鉴定为赝品。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2、3、4为有效合同。因为1、2、3题为合同一方单方错误,4题交通堵塞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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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为无效合同。5题为合同内容单方变更,6、7题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认定发生错误,8题为欺诈合同。

第十章 第一节

1、 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番茄酱的合同。合同规定,每盒番茄酱净含量100克,每50盒装一个纸箱,纸箱上应标明轻搬防摔、防压标记与文字。由于业务部门与生产部门的脱节,结果生产的番茄酱每盒净含量为150克,由于体积过大,原有纸箱装不下50盒,结果临时换了包装,致使纸箱标记遗漏。货物出口到国外,遭进口国海关罚款;同时,货物由于挤压而大量损坏,外商向我方进行索赔,致使我出口企业遭到重大损失。

问:在此案例中,我方犯了哪些错误? 答案:我方犯了以下错误:

(1) 在备货过程中业务部门与生产部门联系脱节; (2) 没有对出口产品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3) 货物的质量没有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4) 货物的包装没有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5) 在备货过程中,没有对货物的包装和纸箱标记认真进行核对与检查。

2、 某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皮包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外方提供样品与商标。我方在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地完成和约后,将货物发往国外,并收回货款。半年之后,我方出口企业忽然遭到国外某企业起诉,起诉我方出口企业侵权生产假冒商标产品,要求我方出口企业赔偿对方巨额损失。

问:在此案例中,我方是否应该赔偿国外某企业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我方不应该赔偿国外某企业的损失。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国外某企业应该向买方索赔。 第二节

1、 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甲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了首张信用证,乙公司也在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取得清洁提单向议付行办理了议付,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甲公司又按规定申请开出了第二张信用证,不久,第一批货物到达,经检验发现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支付第二张信用证,遭到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严格审核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无误后,依然向议付行偿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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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款项。当开证行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赎单时,遭到甲公司的拒绝。问甲公司的拒绝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甲公司的拒绝无理。因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十三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遗漏、清偿能力、屡责能力或资信情况,概不负责。

甲公司应付款赎单提货,并向德国乙公司索赔。

2、 大连兴达公司以FOB价格术语从德国进口一批商品。3月15日接到对方来的“已装船通知”,便立即到平安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3月20日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气候,导致部分货物损失。货物到达大连港后,经验明货物的损失程度,立即向德商发出函电,要求其退还已支付损失部分的货款,此要求遭到德商的拒绝。之后,该公司又找到平安保险公司,以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为由,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此要求同样又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请你分析一下:

(1) 德商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 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德商的拒绝行为合理。因为,根据FOB价格术语规定,德商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指定承运船舶,按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已完成交货义务,货物风险已转移至买方。 (2)保险公司的拒绝行为也合理。因为,如果大连兴达公司对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十一章 第一节

2004年,我国四川长虹电器由于其在美国的经销商—APEX拖欠货款达40亿人民币,致使四川长虹造成25亿人民币的坏账损失。据透露,美国APEX公司自2001年到2003年获得邓白氏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的信用评级多为3A4。3A指的是该公司的净资产在最高级别为5A中的排位,而4则是风险评级中最高的一级(1到4级表示信用风险由低到高)。根据评估,APEX的资产净值最高不过600万美元左右,这一评级代表着非常高的信用风险。

问:你认为对“四川长虹”事件我们应该从中接受什么教训?

答案:对于国外独家经销商,重在选择,贵在使用。不重视选择而贸然签订协议并授予专营权,不定期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势必给出口企业带来无穷后患。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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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某国与A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规定在一年内,由我方委托其在其国内代理销售XX牌汽车。协议签订后,该国国内B商号也有意做我方品牌汽车代理,于是,双方另外又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事后,A代理商向该国国内法院起诉,指责我方违反代理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该国国内法院在我方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我方违约,赔偿A代理商损失金额达百万美金。我方企业不服,企业负责人赴该国重金聘请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请复审。

问:

1、 你认为,此案例我方能否胜出?为什么? 2、 通过此案例我方出口企业应该接受什么教训?

答案:(1)此案例我方能否胜出,要看代理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如果我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某国与A代理商签订的是总代理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如果合同代理地区是规定在全国范围,那么是我方违约;如果我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某国与A代理商签订的是一般代理协议,或者签订的是总代理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但合同代理地区不是规定在全国范围,那么我方没有违约。

(2)通过此案例我方出口企业应该接受以下教训:我方与外方签订代理协议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写明代理的性质、权限、代理商品名称、种类、代理地区、代理年限、最低销售额、代理佣金的计算与支付、出口企业直接销售的例外规定、产品售后服务、对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宣传广告、商情报告等主要内容。 第四节

我国某进口企业到A国某拍卖行采购一批毛皮。我方人员到达后交付了定金即参加了第二天的正式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我方人员举牌拍卖成交,并签订合同付款。在仓库提货后才发现,毛皮规格与我方采购要求不符,逐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卖方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上诉至A国法院。

问:此案例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案:判决我方败诉。因为:

根据拍卖的基本原则、特点与程序,拍卖采用事先看货、当场叫价、落槌成交的做法。买方在看到拍卖广告后,要到指定仓库看货,并允许抽样检查,如果中意,交付定金后才能参加竞买。而在拍卖成交后一般是不允许反悔的。

第五节

1997年初,湖南省株洲冶炼厂参与伦敦期货交易所的有色金属期货炒作,以低价卖出金属锌6个月期货45万吨。之后,锌价一路上扬,七个月内,上涨50%。而当时,株洲冶炼厂全年锌产量为30万吨。为了履约,株洲冶炼厂只能高价买入合约平仓,致使三天内亏损达一亿美元。

问:此案例给我们以什么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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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此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是: (1) (2) (3) 第六节

我国A企业得知某商品在国际市场销售紧俏,立即与甲国B企业签订一份某商品出口合同,尔后,到国际市场采购制造某商品所需原材料。但是,采购时方知道,某商品所需原材料不但紧缺,而且价格不断上涨,如果按现价采购,企业不但无利可图,而且亏损必成定局。无奈之下,A企业打算撤销合同。甲国B企业知晓后,即以违约为由,向我国A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要求。

问:此案例我国A企业犯了哪些致命错误?今后应该如何纠正? 答案:此案例我国A企业犯了以下致命错误:

(1) 开展加工贸易必须熟悉国际市场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行情; (2) 开展加工贸易产品销售合同与原材料采购合同应该同时签订。 第七节

尤少青原来是福建省德化县国有企业的一名工人。1993年企业破产,她下岗了。就在她一筹莫展的时候,她偶然认识了一位陶瓷出口代理商。根据代理商提供的信息,她与弟弟制作了60多件西洋小工瓷样品,然后只身一人参加了广交会。当广交会结束时,她手里拿到了20万元的订单。

回到德化,尤少青建起了陶瓷厂。几年来,企业从小到大,她开发的新产品源源不断地销往世界各地。2000年,她的企业年产值达500万元,实现税利20万元。问:通过以上案例,你得到了什么启示?

答案:启示: (1)

广交会是中国产品展示、信息交流、洽谈业务的最好平台,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最佳渠道。

(2)

下岗不落志,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参与期货交易,必须了解与掌握有关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做法和交易策略; 必须对市场行情有一定把握的预测水平,以规避风险; 必须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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