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口岸出入境货物
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是指上海口岸范围内用于存储、中转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或场地。 三、职责
卫监处统一管理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局属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
从事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储存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办理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二);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㈢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㈣储存场地平面图;
㈤相关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 五、受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统一的部门受理核准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并公开核准签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项目、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程序、审核期限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需要补正的,应发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书面审核
受理申请后,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安排两名以上的检验检疫人员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初步审查合格需要现场审核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审核;书面审核最终由检验检疫机构分管负责人确认,书面审核应自受理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的要点包括: ㈠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㈡提交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㈢是否具有提交申请的主体资格。 七、现场审核
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书面审核后需要进行现场审核时,组织两名以上的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可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行医学媒介生物的评定性监测。现场审核完成后,报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现场审核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不包括媒介生物本底水平评定监测的时间(评定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的卫生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八、报批
以上审核、监测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申报材料、书面及现场审核报告、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报告等材料,一并报所在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