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1、概念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区别一:发生的情形不同。委付只能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发生;代位权下,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付了赔款,就取得代位求偿权
区别二:可期待利益不同。委付后,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代位权下,只能获得相当于赔款金额的利益
区别三:权利义务不同。委付后,既享受保险标的的所有物权,也承担所有的义务;代位权只享有求偿的权利
区别四:是否需当事人同意不同。委付需要保险人同意,代位权不需要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海上风险直接导致船舶、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失、共同海损费用 需要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货共同危险性,且危险是危急的、真实的 2、措施有意与合理性
3、牺牲和费用特殊性
4、措施有效性,须使船舶、货物取得救助的实际效果。
共同海损理算采用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共同海损涉及的危险应是共同的,必须是涉及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安全,而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2、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了共同的安全而有意采取,单独海损纯粹是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无人为因素。 3、共同海损由大家共同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实战演练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险别平安险险别主要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赔)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 P. A.)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 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上述(2.)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 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 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承保责任内 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