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2014.9.16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院的育人效果,在基本素质合格的基础上,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院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

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 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

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前20%测评等级为优秀,前60%为良好。采用五级分制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范围和修正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布。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四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

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五条 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七条 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十九条 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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