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

第五十七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由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执行。

第六十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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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执行。

第六十一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有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

第九章 其 他

第六十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按照《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和本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按照《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3-2007)管理。已经在使用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新增、已超过设计寿命或使用已超过20年的,除使用登记的规定外,一律按本规定相应条目执行。

第六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按照《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管理,应单独建立台帐,参照本规定相关条目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各单位压力容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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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六十七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及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制度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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